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王洪艳里应外合盗取工伤保险基金


  以下所述均属事实,如有虚假,本人愿负一切法律责任。王洪艳,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工伤负责人,滥用职权,知法犯法,里应外合诈骗工伤保险基金,谋取个人利益。
  案件1:南昌市迎宾家具城有限公司,该单位首次参保工伤登记时间为2011年12月30日,企业伤者职工熊凡于2011年12月27日发生工伤,参保后没几天,企业就拿此人的工伤事故快报申请工伤待遇,该职工的伤残待遇由本单位承担,不能从工伤基金里支付。因为此单位在未参保状态下发生的工伤,我们不给予支付,如果补缴保费也是不能从工伤基金里享受工伤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 而在2013年5月上旬该单位将此案卷直接交给工伤科负责人王洪艳办理,在同月14号办理完待遇审核流程,并有领导签字,同意工伤待遇发放。现有熊凡待遇发放审批资料复印件为证。对此次基金的盗取属于诈骗基金的违法行为。应对受理此案的王洪艳严厉查处。案件2:南昌市公交总司工伤职工殷淑珍,该工伤职工是1-4级的伤残,伤者已退休并在养老领金,在我工伤科领取一级护理费。直到单位经办人告知我处此人2013年3月18日已死亡,此人的死亡证明及火化证原件并没有交给养老处办理销户停保,直今仍然在养老处领取养老退休金,而我处仅凭复印件办理了丧葬费的领取。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退休职工死亡的丧葬费由养老保险处发放,但是王洪艳在此案件中叫该单位南昌市工交总公司拿殷淑珍的死亡证及火化证的复印件在工伤保险金里提取,这是严重的知法犯法。上述两起案件涉案金额80312.74元。
  本人已将上述两起盗取工伤保险基金相关材料向本局纪检监察室举报,现已查明此两起案件属违法,本人2013年8月9日向局纪检监察室提出此案要提交司法机关处理,但是迟迟未得答复,相关的法律政策材料及口供局监察室已备案。
  现特附上熊凡与殷淑珍的待遇审核表和转帐凭证复印件
  另附:王洪艳十年前就擅自将其父亲的医疗保险基数上调至300%,局里查实后也并未作出处理。
  检 举 信
  以下所述均属事实,如有虚假,本人愿负一切法律责任。被检举人,王洪艳,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工伤负责人,滥用职权,知法犯法,里应外合诈骗工伤保险基金,谋取个人利益。
  案件1:南昌市迎宾家具城有限公司,该单位首次参保工伤登记时间为2011年12月30日,企业伤者职工熊凡于2011年12月27日发生工伤,参保后没几天,企业就拿此人的工伤事故快报申请工伤待遇,该职工的伤残待遇由本单位承担,不能从工伤基金里支付。因为此单位在未参保状态下发生的工伤,我们不给予支付,如果补缴保费也是不能从工伤基金里享受工伤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 而在2013年5月上旬该单位将此案卷直接交给工伤科负责人王洪艳办理,在同月14号办理完待遇审核流程,并有领导签字,同意工伤待遇发放。现有熊凡待遇发放审批资料复印件为证。对此次基金的盗取属于诈骗基金的违法行为。应对受理此案的王洪艳严厉查处,此案单位经办人由南昌市水运集团人力资源部唐生从中牵线搭桥。
  案件2:南昌市公交总司工伤职工殷淑珍,该工伤职工是1-4级的伤残,伤者已退休并在养老领金,在我工伤科领取一级护理费。直到单位经办人告知我处此人2013年3月18日已死亡,此人的死亡证明及火化证原件并没有交给养老处办理销户停保,直今仍然在养老处领取养老退休金,而我处仅凭复印件办理了丧葬费的领取。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退休职工死亡的丧葬费由养老保险处发放,但是王洪艳在此案件中叫该单位南昌市工交总公司拿殷淑珍的死亡证及火化证的复印件在工伤保险金里提取,这是严重的知法犯法。上述两起案件涉案金额80312.74元。
  本人已将上述两起盗取工伤保险基金相关材料向本局纪检监察室举报,现已查明此两起案件属违法,本人2013年8月15日向局纪检监察室提出此案要提交司法机关处理,但是迟迟未得答复,相关的法律政策材料及口供局监察室已备案。
  现特附上熊凡与殷淑珍的待遇审核表和转帐凭证复印件
  另附:王洪艳十年前擅自将其父亲的医疗保险基数上调至300%,局里查实后也并未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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