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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贵局的回复内容,那么秀屿区的公民还有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没有?
您好!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您当然依法享有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有权利,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为了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保障女性生殖健康,一般首选结扎手术。接受结扎后,女性结扎术后半年、男性结扎术后一年,婚育情况没发生变化的,可以不用参加每年三次的查环查孕(俗称“双查”、“妇检”),如选择其它避孕措施的,需参加查环查孕直到女性年满49周岁。
建议您在全面了解各种避孕节育知识后,做个比较,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秀屿区卫计局于 2016-2-14 11:0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