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兵社会养老金

尊敬的市长您好!我是一名农村退伍军人,以前当兵的时候,政府让我们交了农村义务兵社会养老保险,现在咋又让我们给退保了,希望领导可以从我们的观点和立场出发,给我们农村义务兵一个答案,谢谢!
你好!经核实,你是新罗区东肖义务兵。于2002年12月参加了新罗区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金额1000元。你参加义务兵保险是属于我区1992年开始实施的“老农保”(包括:义务兵保险、村干部保险、幼儿教师保险、普通农民养老保险、少年儿童保险、老龄农民保险、残疾人保险、计生对象保险、2005年实施的新方案保险)其中一项保险。目前未参加企业保或机关保,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但尚未参加新农保。
你反映的义务兵要退保问题,目前有关政策是根据上级部署,2010年10月1日起,我区启动实施新农保。2011年7月实施城镇保。2014年1月1日起新农保与城镇保制度合并实施(龙新政综〔2014〕39号),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保”)。
新农保启动实施时,根据闽人社文〔2010〕288号《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过渡等工作通知》规定,即停止老农保保费收缴,妥善做好衔接过渡工作。为进一步实现新老农保顺利衔接,2011年8月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文【2011】241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老农保又符合城乡保参保条件的,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且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应改按城乡保实施办法参保,其已缴纳的老农保保险费可合并计入城乡保个人账户,按照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00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参加老农保至当地城乡保制度实施的年数(不足一年按一年计)。若不愿衔接过渡的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老农保保险责任。
对于符合居民保参保条件且愿意把老农保转入居民保的参保对象,按新农保有关规定可以继续缴费,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老农保参保对象可享受我区出台的城乡保“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待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年满60周岁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时,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增发基础养老金待遇。(1)缴费在15年(含15年)以内的,每缴费一年,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元;(2)缴费超过15年的(即从第16年开始),每增加缴费一年,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元。我区同时还建立了丧葬金补助机制,即从2012年10月1日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丧葬金补助金标准是按其身故时基础养老金(不含“长缴多得”增发部分)的20个月计算。
根据以上相关政策规定,你可以自愿选择转保或退保,而并非只有退保问题。如果愿意依据新老农保衔接过渡办法参加城乡保,可以及时享受到调整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待遇。养老金待遇由以下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目前每人每月为8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缴费年限奖励养老金;若不愿衔接过渡或不符合城乡保参保条件(已经参加城乡保之外的社会养老保险如企业保、机关保等)的,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老农保(义务兵)保险责任。
办理转保或退保需提供以下材料:参保人身份证,老农保(义务兵)缴费证,农商银行存折(卡)复印件(退保才需提供),到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新罗区城乡保溪南服务窗口办理。
相关业务咨询可致电:23221862360585。
谢谢!(新罗区人社局于 2014-4-22 16:1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