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学习法律的进度作好案件的立案工作

2013年12月底根据刑法第335条、246条、234条我向东坡区法院提起了“严重医疗事故”、“侮辱诽谤”、“故意伤害”的刑事讼案。时至今日已过去半年,虽然多次向东坡区法院反映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立案,况且中院在网上已经作了恰当的答复,东坡区法院可能是学习法律的原因仍然没有立案。眉山市中医院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一,有证据证明“伪造文书”。1,入院通知书〈入院诊断>只是“双眼白内障”;2,眉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申报结算表也是填的“白内障”;3,入院登记表要经过患者、或者其亲属填写,即使医务人员代写也必须经患者或其亲属莶字认可方为有效;4,出院证明书称“患者表示同意手术”子虚乌有。因此,出院证明书中所称所有病症是伪造的;二、有证据证明是“故意伤害”。1,出院证明书中称:“告之患者,自身存在黄斑区病变的可能性大,白内障手术不能解决问题”。a,既然贵院不能解决问题就不能手术,手术的目的是恢复视力;b,国内、省内名医、名院众多,患者能让不能解决问题的医生手术?c,此种情况属于专项协议,必须有患者或其亲属莶字;d,为了故意伤害患者,不惜伪造病历;三,出院证明书中所列的内容正因为是伪造,都不是我自身过去存在的病况,都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就診人员身体健康”的恶果,在手术过程中造成的。1,不遵守置换协议把美产晶体换成德产;2故意伤害患者而不作好准备工作,病晶体取出后等候时间50分钟,期间往眼框中浇水5次,造成“后囊混浊”和眼底黄斑病变、黄斑裂口…。介绍:“多次手术修复必定会造成眼球内结构的损伤,对白内障手术医生而言机会只有一次…”。打开网上“白内障专科”病人述说,“由于风沙轻揉了眼睛造成了黄斑脱离…。四,眉山中医院院长法人代表周建国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1,其行为已经具有社会危害性;2,已经具有刑事违法性;3,已经达到应该受到刑法惩罚的程度;五,其犯罪构成要件已经具备:1,犯罪的客体:a,侵犯了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仼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b,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c,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2,犯罪的客观方面:眉山市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使患者右眼受到严重损害。在医学的现阶段已经不能修复,只有等到医学进一步发展才能成为可能。已经达到最高公检法司第十条“眼中毁损”;3,符合犯罪主体要求: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该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是犯罪的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自己的行为的发生”不经患者同意非要手术。(参见出院通知书)也从出院通知书得知:A,对行为本身,医院有清楚的认识;B,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已经预见;六,所有证据表明:受害人没有过错,法人院长周建国已经犯罪应该受到惩罚。
当事人已到我院咨询,我院已进行妥善接待
2014-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