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家孩子语文成绩不好,老师就对他罚站,用木板或教鞭打手心,老师的错误做法严重侵害了小析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对老师的违法行为,我多次联合家长一起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北城谢洋小学1年级三班邱雪琴老师违规托辅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但是,一直未果…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必要时我们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我们想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轻的不属于犯法,是老师在气急的情况下才做的,希望学生学好,是老师一种手段,只能看作是违规,他的出发点应该不坏,有的学生确实难办,不给点手段难以维持工作。但重打学生,甚至致学生伤残、丧命,无论你的出发点多好,都应该看作是违法或者是严重违法(犯罪)。相信该教师自己也是有孩子的人,你于心何忍,我们已经忍让数次,也以和平方式对待处理,奈何没有改变你的做法,反而成了纵容,孩子已经开始厌学比害怕与陌生人结束,身体也有多处伤害,事态已经不再简单…
您好:经调查核实,目前暂无发现该师有违纪违规行为。一旦教师存在违纪现象。一经查实,主管局将严肃处理。(新罗区教育局于 2016-3-29 08:3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