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小区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谈、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物业服务合同中商定的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是否需要到市物价局备案?
谢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第六项规定精神: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等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第七项规定精神: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价格放开后不需要到价格部门备案。
市物价局 2015-06-23 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