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大肆盗伐走私集体林木事件未处理

湖南龙山县林业局最新惠民政策就是好!须全面推广!
湖南龙山县桂塘镇友谊村,毗邻乌龙山地质公园和纳吉滩电站。自2011年至2013年,该村发生一起大肆盗伐走私集体林木事件。龙山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在确认了盗伐事件后,对举报人回复:“砍树人在外打工,我们也没有办法。大家都是一个地方的,就算了,不要再追究了。”
真是好政策啊!盗伐林木后,在外打工就可以逍遥法外,真是充满人文关怀啊!这样的执法部门打着灯笼也难找啊。
根据《森林法》和湖南省执行标准,盗伐林木3个立方米以上就是盗伐林木罪。嫌疑人盗伐100根以上林木,大部分是成长了30多年的成材林木,难道不够3个立方米的标准?在第一次盗伐时,桂塘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现场制止,并明确告知嫌疑人:“这是集体林木,任何人不能砍伐。”难道这不构成盗伐林木罪?执法者徇私枉法,背后是怎样的利益纠葛?
龙山县大力宣传“生态立县”和开展涉林犯罪专项行动,大肆鼓吹成效斐然,连盗伐林木的犯罪事件都不能依法处理,难道只是开玩笑罢了?
网友20141105170228:要管一下   当下乡里砍树的很多,要管一下哪些怪搞的人,洗车锅锣圈一带,每天几十个老百姓成群接队砍树,手杠大的都砍完嗒,砍得稀爬烂,林业局长在搞什么,还有哪些块枪的林业公安都干什么去了。
2014-11-05 17:02:28

友谊村村民:回复网友20141105170228:要管一下 公平正义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斗争才能实现。老天能风调雨顺就不错了,是不会掉馅饼的。地上倒是不时有陷阱。2014-11-06 21:57:11

木林森6236759:关于“龙山大肆盗伐走私集体林木事件未处理”一帖的  2014年11月5日10:52:16,红网网友“友谊村村民”在红网百姓呼声论坛发表“龙山大肆盗伐走私集体林木事件未处理”一帖; 2014年11月5日00:04:30,红网网友“友谊村村民”又发表“龙山县林业局徇私枉法放任盗伐林木者逍遥法外”一帖,两帖内容完全相同。
获悉后,龙山县森林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指示森林公安民警全明阳、姚元清、鲁成均深入实地调查。因举报人、举报人的联系方式,违法事件的地点、当事人都不详细,办案人员先到桂塘镇向向镇长汇报,找镇林业站站长彭义和友谊村村支书记、村长了解情况。根据镇林业站彭义、友谊村村支书记、村长反映,2011年至2013年友谊村没有发生大肆采伐林木的事件。2012年期间,只有桂塘镇中寨村村民田德发,将责任山(小地名水井堡)的65根马尾松,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洗洛乡从事木材加工的谭启万,雇请罗二、向仕恩两人采伐马尾松25根,材积约有20多立方米,镇林业站已给森林公安局报案。现谭启万因涉嫌滥伐林木罪已被龙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龙山县森林公安局
2014年11月19日
2014-11-19 15:54:36

友谊村村民:关于龙山县森林公安局的 我要举报的是湖南龙山县桂塘镇友谊村瞿崇元盗伐林木的事件。
在龙山县桂塘镇友谊村罐子洞(小地名),自2011年到2013年,瞿崇元先后盗伐大小林木100根以上,并私自出售。共有两亩以上面积,其中大约集体林木2.5亩以上,我的责任山0.5亩左右。
第一次盗伐时,桂塘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现场制止,并明确告知嫌疑人:“这是集体林木,任何人不能砍伐。”
从盗伐发生开始,我把事件多次反映到桂塘镇镇长向长海处,向长海置之不理,一拖了之。
2014年7月,我们把事件反映到龙山县林业局,林业公安局刘姓工作人员和另外一位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后,刘姓工作人员告知我们:“从现场看不能确定有15个立方米。”,“瞿崇元在外打工,我们也没有办法。大家都是一个地方的,就算了,不要再追究了。”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森林法》和湖南省执行标准,盗伐林木3个立方米以上就是盗伐林木罪。嫌疑人盗伐100根以上林木,大部分是成长了30多年的成材林木,难道不够3个立方米的标准?嫌疑人在不属于自己责任山的范围砍伐林木,并且在第一次被桂塘镇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场制止后,还肆意多次砍伐林木,难道不是盗伐林木?
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的区别在哪里?作为专业执法人员,难道真的不能分辨?
友谊村 向辅科 07436902124
2014-11-19 22:45:47

友谊村村民:回复龙山县林业公安局 请龙山县林业公安局客观公正的面对瞿崇元盗伐林木事件,不遮掩,不串通造假,不再掩耳盗铃。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因偷梁换柱或者混淆视听就可以蒙混过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必须对盗伐事件依法处理。
友谊村村民 向辅科 074369021242014-11-19 23:3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