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往届大学生落户海口问题咨询

本人系2003年之后高校毕业生,自2009年起长期在海口工作和生活。目前与海南省某企业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企业地址在海口龙华区,本人购房居住在琼山区。根据《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关于2003年之后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落户事项的规定,可否在住房所在地办证中心申请落户?若只能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办证中心办理,户口可否落在琼山区本人名下的房子?求市局领导解惑,不胜感谢!
尊敬的网民: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往届大学生落户海口问题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6]235号)第七条规定,高校毕业生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在本省落户。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本人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二)自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本省高考生源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落实工作单位后又失业,已随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且未婚或者离婚的,可随父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2014年以后(含2014年)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创业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017年8月24日,我处已电话联系告知当事人相关政策规定。
此复。
【市公安局】 2017-08-15 16: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