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户口要迁回老家,流程和需要哪些证件?

您好!我想咨询下:大学毕业之后,我的户口需要从学校迁回老家(农村),请问需要哪些证件?流程是怎样的?
您好!您的来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了解,根据户口迁移规定:第八十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第八十七条,省内居民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第一百零七条,院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户口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地亲友处;(二)就业单位集体户;(三)工作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如还有疑问,可留下联系方式,方便了解您具体相关情况,为您提供更详细的解答。或可到当地派出所咨询。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
(秀屿区公安分局于 2016-6-23 08:52回复)
您好!经咨询秀屿公安分局户政科,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公综〔2014〕311号)第一百零七条 原籍福建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一)省内院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二)省外院校毕业后,户口在省外院校学生集体户;
(三)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要求户口由省外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的;
(四)省内院校应届毕业生继续在本省大中专院校就读,且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
(五)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需回原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的;
(六)历年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者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要求回原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的。申办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就业报到证》或者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及签证;(二)《毕业证书》或者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学生证或者学校证明);(三)《户口迁移证》。
属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应当同时提供本人书面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户口。
第一百零八条 院校毕业生所持《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者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落户的,可以由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经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
  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拨打户政科电话:5890725咨询。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秀屿区公安分局于 2016-7-1 08:5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