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埋河道须经规划立项、出具防洪评估报告


冯吉华诉绍兴市柯桥区水利水电局水利其他行政行为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603行初149号
原告冯吉华。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水利水电局(原绍兴县水利水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0025827107。
  法定代表人邱松定,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华。
  委托代理人孔森鑫,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吉华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水利水电局(以下简称柯桥水利局)水利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于当月4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吉华,被告柯桥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孔森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吉华诉称,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原绍兴县孙端镇)地区曹娥江出口,离马山大闸近在咫尺,马山大闸江承担着区域防洪、防水、引水、灌溉、航运、供水、水资源调度和水环境改善综合功能,对保障绍兴市区域防洪安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存在重要作用。但被告不顾大闸江上述重要功能,批准孙端镇政府通过造假手段征用大闸江部分水域修建砌坎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填埋河道须经规划立项、出具防洪评估报告,征用单位先开河道,挖掘位置、面积经上级有关部门现场踏勘核实后才可审批同意征用填埋。但被告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超越职权作出批准审批。故诉请撤销被告于2010年4月8日作出的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绍县涉河征字〔2010〕3号”,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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