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务工属于雇佣关系,如果工作中受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雇主索赔。那么未成年人在实习、社会实践中受了伤又怎么算?家长该怎样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一起“身份难明”的纠纷
近日,新嘉街道司法所就处理了这样一桩纠纷。
小瑞生于1999年8月。今年3月18日,他经同学介绍去市区北丽桥附近一家餐饮企业进行社会实践。当时,企业表示支持学生社会实践,愿意提供实践岗位,并根据小瑞的工作情况提供一定的补贴。但由于小瑞是社会实践,双方也就没有说定具体的工作时间,只说如果小瑞晚上有空时最好都去。
不想小瑞上班的第二天就出了意外,他在端汤给客人时不慎滑倒,滚烫的汤汁淋到了脖子、胸前和手臂上。酒店工作人员立即用冷水和冰块给他做冷敷,并将他送回了家。但小瑞回家后,父母发现伤情有些厉害,于是连夜将他送往市第二医院。医生判断小瑞有烫伤,进行了医疗处理,但没有住院。
事后,小瑞的父母找到酒店,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5000元。而酒店方面表示愿意对此事负责,并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但小瑞的情况应该不存在误工费,5000元没有根据,这个金额太高了。双方为此找到了新嘉街道老娘舅徐爱华。在老娘舅的反复调解下,最终以酒店方面一次性支付2300元了结,双方握手言和。
未成年人社会实践牵出一串法律问题
纠纷本身并不复杂,调解也顺利,但是该事件中,小瑞与酒店究竟算是什么关系,让老娘舅也有些犯难。而事件中显现的问题也值得更多家长关注,现在很多中学生都会在课余时间去社会实践或是实习,那么在这期间万一受伤能算工伤吗?如果不满16周岁是不是童工呢?这样的情况能得到法律保护吗?
浙江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红认为,小瑞在事发时尚未满16周岁,也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人,未达到劳动年龄,不能算作劳动者,也就不能受《劳动法》保护,只能算是“提供劳务者受害”。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工作岗位上受伤,单位依然应当酌情承担一定的责任,只是不能作为工伤来认定。另外,虽然小瑞不满16周岁,也提供了劳务,但因为不是长期稳定的工作,因此并不属于童工。
张律师建议,家长在孩子进行社会实践、实习之前,可以先与对方单位联系一下,也可以对一些担心的情况进行约定,那么万一出现纠纷,调解时就可以有个依据。(嘉兴日报)
求别人给实习机会的吧,还想跟人谈这个?人家直接对你说88
医疗费、营养费是合理的,误工费就是敲诈了!
未成年人何来误工费一说,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