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信访件LY14102800013,武平县矿投公司答复的处理意见
要求宁洋公司按规定申报钟锦才工伤待遇并协调解决钟锦才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问题。
(武平县矿投公司于 2014、11、11 15:05回复)
但是已经1个多月的,用人单位(宁洋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按规定申报钟锦才工伤待遇并协调解决钟锦才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问题,倒是我们家属一直主动联系用人单位解决事情,但是用人单位一直都在敷衍我们家属,截止今天为止,用人单位还是没有任何一个态度,请问做为宁洋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的上属管理部门武平矿投公司是怎么监督下属企业的??武平矿投公司是否有监督?武平矿投公司有监督,但下属部门不实行,那做为国企还能叫国企吗??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否有用???
一、调查核实的情况
经我公司认真查阅钟锦才同志参加工伤保险、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有关材料,查明:钟锦才身份证:352625196207304175,自2010年3月至2012年8月在武平县宁洋煤炭开发有限公司+400采区从事采煤工作,2012年8月底离开工作岗位,采区仍为其继续缴交了工伤保险。2013年4月4日经龙钢医院离岗体检诊断为轻度肺损伤,无尘肺疑似。2013年9月29日经龙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同年12月18日是,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认定工伤,2014年1月17日经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因工伤残陆级。2014年8月5日经武平县法院判决,自2014年5月起解除钟锦才劳动关系,宁洋公司一次性支付钟锦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904.5元、诊断费796.8元,交通费300元,合计68001.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钟锦才在该采区工作时间只有一年多,先前在其他矿井从事井下作业,且2013年4月4日离岗体检时未诊断为尘肺病,宁洋公司+400采区对钟锦才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要求其重新进行职业病诊断。
二、处理意见
因我县煤矿企业职业病人员较多,申报职业病待遇由武平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我公司已责令宁洋公司尽快办理并跟踪落实钟锦才工伤待遇申报事项,并将于近日组织有法院工作人员参加的协调会,再次协调解决钟锦才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问题,同时希望钟锦才同志能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配合,以尽快妥善解决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补偿问题。
(武平县矿投公司于 2014-12-25 17:1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