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要到中秋和国庆了,单位经常会发一些月饼甚至现金等作为过节福利,但是有的时候大家就会犯愁,这些过节福利,要不要缴个税?接下来小管家就给大家普及一下:
政策依据
2011年9月开始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而第十条更明确指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也就是说,过节期间单位给员工发放的食品、购物卡、过节费等等均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内。只要这个月的所有所得加起来超过个税起征点,就要交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过节福利往往以实物的形式发放,如何确定实物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免征个税的福利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税发(1998)155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