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金三角一鼎酒店4楼KTV深夜扰民

椒江金三角一鼎酒店4楼KTV旁边就是一鼎公寓,该KTV通宵营业严重干扰一鼎公寓居民正常生活起居。依据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该KTV营业时间每天凌晨四点多还在营业,执法人员可以调取该KTV监控便知其营业时间是否超范围。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该KTV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罚。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该KTV紧邻一鼎公寓,明显不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该KTV的对面即是加油站,与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也有冲突。不符合设立条件应当予以取缔。
1、对于反映人提出的第一项“椒江金三角一鼎酒店4楼KTV旁边就是一鼎公寓,该KTV通宵营业严重干扰一鼎公寓居民正常生活起居。 ”8月18日、8月19日,区文广新局多次联合区环保分局、区行政执法局等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测噪,现该酒店正处于关停处理中。2、对于反映人提出的第二项“不符合设立条件应当予以取缔。”对此,经查,反映人反映的椒江金三角一鼎酒店4楼KTV就是位于椒江区解放南路30号4楼台州一鼎大酒店有限公司开设的KTV。台州一鼎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5日向我局提出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申请,我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版)第二章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第八条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规定,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经我局开展申办资料和现场核查,基本符合条件,于2004年11月29日批准设立。当时审批条件中没有“居民住宅区”和“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的说法。你所反映的是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版)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规定,一是“该KTV与紧邻一鼎公寓,明显不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答复如下:根据浙江省文化厅2016年9月9日回复给江山市文广新局的函中“《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市发[2007]12号)明确:对文市发[2006]31号文印发前在商住楼(不包括属于住宅建筑的底商住宅楼)内确已实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的设立申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台州一鼎大酒店有限公司属于此种情形;二是“该KTV的对面即是加油站。与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也有冲突。”我局答复如下:首先浙江省文化厅没有明确规定距离要求;二是我局一般自行参照娱乐场所到政府机关、医院、学校的直线距离大于50米(游艺娱乐场所直线距离200米以上)以上的做法;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我局理解:白云加油站可以理解为“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意为毗领、紧邻、相连,而实际该娱乐场所与加油站两最近点直线距离约70米左右且有一条解放南路相隔,不能算毗连。
椒江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