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购买争议,求助···1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于2013年04月12日与南昌市某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签定一份《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合同内规定,卖方为甲方,买方为乙方,代办方(中介)为丙方。之后,于2013年4月22日,按合同协议的第7个工作日去往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但在过户过程中发生争义,导致房屋购买过户中断,我房(乙方)已向甲方和丙方要求按照公平、真实、有效的原则办理此事,特别要求丙方要尽快处理,但处理情况不理想。现咨询此事 1、房屋过户前,甲方、丙方都未明确告知未缴清房屋维修基金一笔费用。 2、在房屋过户中,中介方提出产生了房屋维修基金费用,要求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甲乙双方共同认为乙方有告知义务,并应该有明确的费用情况告知,但未作出告知。 4、甲方在合同中认定,房产过户净得费用598000元整,不承担维修基金费用。 5、乙方认为从未得知有此项费用的产生,承担的费用是契税与个税部分费用。 6、丙方指出在合同第十条有说明契税由乙方承担。 7、乙方指出在合同第三条说明,“|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该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并能够将产权转移过户给乙方,同时负责缴清该房出售前的契税和其它相关费用。” 8、乙方表明,乙方一直在积极配合甲丙双方促成本次交易的完成,一直按要求交纳相关费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合同第十四条指出: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过户、贷款、公证、变更等相关材料并及时配合丙方办理相关手续,如因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提供材料不全或未及时缴纳相关费用而造成手续拖延,则由该方承担。 请问,此笔维修基金由哪一方承担?
您好:
  根据合同条款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该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并能够将产权转移过户给乙方,同时负责缴清该房出售前的契税和其它相关费用。……如该房屋尚欠契税、因继承、赠与取得而产生的税费、面积补差房款等,则由甲方补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参照另行约定条款第十一条中“房屋维修基金由□方承担”的约定,如未约定则按照合同条款的第三条由甲方承担。
  谢谢!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06-07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