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情况如下: 老公是读书时把户口迁出福州 一直放在人才市场老婆是农村户口2008年在福州民政局登记的结婚 结婚后2009年左右把夫妻双方的户口转回岩山乡2010年生一女现在接近4周岁了现在想要生二胎请各领导帮忙看看 是否符合二胎标准。注(夫妻双方非公务员 也非公司正式员工属自由职业)
你好: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闽人口发〔2011〕119号)第一条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称的农村人口,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除外:(一)在所在村依法承包责任田(包括耕地、林地、荒地、滩涂、果园等)的;(二)以从事农业生产(农、林、牧、渔等)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三)所在村未纳入城市(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覆盖范围的;(四)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农业税的。
第二条因婚姻、收养、父母子女间投靠,户口登记地址由城市(城镇)居民委员会变更为村民委员会,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之一的,自户口登记地址变更之日起,视为农村人口。
父母子女间投靠,是指父母投靠子女、夫妻在发生生育行为之前互相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第五条 (摘要)因购房、就业、婚姻、抚养等,户口登记地址由村民委员会变更为不适用农村人口生育政策的城市居民委员会,自变更之日起不再视为农村人口。但户口登记地址变更前已依法怀孕的可以生育。
因入学需要,将户口从农村村民委员会转入所在学校集体户,未在其他居民委员会登记过户口,毕业后又转回农村村民委员会,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之一的,适用农村人口生育政策。
你夫妇若符合以上政策,就可批准再生育。
不明事宜可来电垂询:阳光计生服务热线12356、新罗区计生局政法股3296833,也可带上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岩山镇计生办或新罗区人口计生局(溪南溪畔路16号)政法股咨询。
(新罗区卫计局于 2014-3-28 09:2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