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对ND16061600014已获悉,回复中说他们业主需要补交1800元的安装费用,可是当时在购买该房子的时候合同中已经说明可以使用燃气管道,如今不能使用,这是开发商自己的问题,应该是由开发商自己解决,而不是让业主去分摊这笔费用。烦请相关部门核实。
孙先生,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在ND16061600014投诉件中做了说明,现再次将我局针对金域兰湾燃气管道的调查处理情况说明如下:
金域兰湾A区早期部分购房合同中未约定包含使用燃气管道内容,后期部分购房合同及B区购房合同中有约定包含使用管道燃气内容。小区内的燃气管道由开发商自行建设,但未经市政府特许经营的供气企业安然公司验收交接,双方存在矛盾,无法供气。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供气企业多次沟通无果后向行政主管部门宁德市住建局申请信访协调,后在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合力协调下最终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为各方所接受(业委会、开发商、安然公司三方协调意见:1、将小区内由开发商自行建设多年的燃气管网折价移交给安然公司抵扣原价为2800元/户的燃气管道安装费中的一部分,约每户抵扣1000元。2、小区已建燃气管网配套范围内的业主每户另行缴纳差额的1800元改造费用给安然公司,由安然公司负责将小区燃气管道系统维修改造到位并向小区居民供气,同时由安然公司负责今后小区燃气管道的维护。3、天安房地产公司给每户业主补贴管道安装费问题由业主与开发商自行协商。)。目前大部分业主已按协调处理意见缴费并使用上管道燃气。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购房合同中有约定使用燃气管道内容而实际未能向购房业主提供燃气管道使用服务的,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开发商不承担该责任的,属于违反《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属于司法解决范畴,建议您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请诉讼进行解决。
(建设局于 2016-7-11 11: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