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是否必须为土地使用权人

您好,请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目前已出租给某企业使用(租赁年限为50年),该企业目前需要建设一个工业项目,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是否必须为土地使用权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社)?
经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物权法》,似乎在这一方面没有明确限定,请问有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必须为土地使用权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社)?

亲爱的网友,您好!
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入股(出资)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属证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入股(出资)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该企业)并非必须为土地使用权人,但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权属证明后才能以该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谢谢您的关注!
2014-07-11 16:5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