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柯桥区安昌镇党委书记李学彪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学彪,党员,原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党委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董坚、朱国峰,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4]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彪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彪及辩护人董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学彪在先后担任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镇长、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倪小永(另案处理)、李祖荫所送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28906元、美元14800元(依2013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约合人民币90000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如下:(一)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学彪在担任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镇长期间,先后7次收受倪小永所送的合计价值人民币328906元的财物,并在协调企业项目对接、规划申报等方面对倪小永予以关照。具体如下:(1)2009年3月的一天,倪小永在绍兴市越城区天地永和小区内送给被告人李学彪合计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购物卡,被告人李学彪予以收受;(2)2009年7月的一天,倪小永在被告人李学彪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学彪现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李学彪予以收受;(3)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倪小永在被告人李学彪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学彪合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购物卡,被告人李学彪予以收受;(4)2009年12月的一天,倪小永在其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学彪合计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购物卡和价值人民币25906元的100克金条1根,被告人李学彪予以收受;(5)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倪小永在被告人李学彪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学彪合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购物卡,被告人李学彪予以收受;(6)2010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倪小永在被告人李学彪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学彪合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购物卡,被告人李学彪予以收受;(7)2010年9、10月的一天,倪小永在其办公楼下送给被告人李学彪现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李学彪予以收受。(二)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学彪在担任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党委书记期间,先后3次收受浙江亚太印花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祖荫所送的财物,合计美元14800元及价值合计人民币10000元的购物卡,并在协调企业解困等方面对李祖荫予以关照。具体如下:(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祖荫在其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学彪美元5000元,被告人李学彪予以收受;(2)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李祖荫在其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学彪美元9800元,被告人李学彪予以收受;(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李祖荫在被告人李学彪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学彪价值合计人民币10000元的购物卡,被告人李学彪予以收受。被告人李学彪因倪小永被有关部门查处,于2014年2月22日向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现金人民币35000元,于同年4月向李祖荫退还人民币90000元。同年4月28日,被告人李学彪在被中共绍兴市柯桥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两规”期间上交人民币258000元及100g金条1根。同年7月1日,李祖荫替李学彪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退缴现金人民币90000元。另查明,2014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李学彪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赶至中共绍兴市柯桥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谈话,在谈话期间其只交代了收受倪小永35000元现金的事实,后被中共绍兴市柯桥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采取“两规”措施。在“两规”期间,被告人李学彪如实交代了其收受倪小永所送财物的事实,后该案于同年4月30日被移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在调查期间,被告人李学彪还主动交代了其收受李祖荫所送财物的事实。被告人李学彪在归案后揭发他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揭发他人涉嫌受贿的行为,目前未能查证属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学彪已向本院退缴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学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财物照片,党员卡片、职务任免文件、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公司基本情况、申请报告、会议纪要及补充纪要、记账凭证及收据、绍兴市柯桥区纪检监察系统“三礼”收缴单、中共绍兴市柯桥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暂予扣留物品登记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暂扣款物单、银行汇率牌价表、中共绍兴市柯桥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倪小永、李祖荫、徐伟的证言,贵金属及珠宝玉石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学彪虽主动赶至纪委接受谈话,但在谈话期间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不采纳被告人李学彪关于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被告人李学彪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学彪在归案后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的行为,或不予立案或目前未能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立功,但其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有悔罪之意,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采纳被告人李学彪要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董坚、朱国峰建议对被告人李学彪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李学彪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学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五月一日起至二○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二、扣押在中共绍兴市柯桥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人民币二十九万三千元,予以没收,并由中共绍兴市柯桥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处理;移送来院的人民币九万元、100g金条一根及被告人李学彪退缴在本院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金娅人民陪审员沈保罗人民陪审员胡炳澄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贞智

好官一个;
随便查个村官也不止这个数字。

多杀几个吞官,让吞者不得睡好觉

2003年齐贤镇高泽村有土地补偿费、劳动安置费183302元,国土局汇到村里的当天,被时任支部书记的谢某利用职务之便侵贪。。。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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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钞票若得火,直接用银行卡,取消现金,就不会出现这种事

阿彪,没事,没事,反正关在柯桥,,,都是认识的人,在里面也舒服的,就是不好听一点,

只有这么点?你们信吗?

余刑超过3个月的都要被送到监狱去的,他羁押在柯桥,判好后还是要去别的地方坐牢的

又是倪小永,他的案子好像牵扯到许多人

哦。。。。。。。。。。

贪官多,老虎都打,还怕你这只小小的硕鼠。

只判决怎么几年,现在判刑减少了,以前说十万要十年以上的,其实都要假的,有贪污还是贪好,只坐这几年。不可能只有倪小勇的钱,还有好多钱没查出来可管下半辈子用。

现在纪检部门为什么抓了一个贪官只查他一件案件,不查其他的案件,一个官员不可能只受贿一个人的钱,财,物,不查下去就降低他的罪刑。这也是纪检部门办案工作不作为。

悔气鬼!

你懂的!不影响其它。。。

很多贪官,在没查出来之前都是 廉洁奉公的 典范。

柯桥没有关10年的监狱的,那叫看守所或拘留所!

小官巨贪,

查太多政府威望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