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埠桥派出所诬陷我打人,非法拘留我七天

尊敬的咸宁市领导,您们好!我刘昌雄,官埠桥镇雨坛村十七组村民。事出原因,2017年8月18号约好下午三点双方在镇派出所协商,我们进派出所没说几句话,熊威所长叫上两民警把我架上办公区,到里面拿出几份打好的材料让我们签字,我拿起材料一看,是说我先拿砖头打对方,可实事是我从头到尾没拿凶器呀!这不是冤枉我吗?熊威说,你签了,你老婆不用进来了,我说我签了就是冤案,出去会告你们的,就把资料丢在桌上,熊威所长看后说,你不签我替你签,到时候情况恶劣,严重,听到这,我就精神错乱,失常,上前签了一张,熊威所长和两民警说,快把下面两张也签了,民警推着我,我看都没看在下面两张也签了字,边签边说,这是冤案,连说几遍,熊威所长看我签了字,就叫一个民警押着龚安育去洗手间打电话。然后说,罚款三百,拘留七日就把我们押上警车,让我在狱中含冤坐了七日。望上级政法机关给我查清事事,还我清白,恢复我的名誉。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问题我办已收悉。我办责成官埠桥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调查:2017年8月11日15时许,任丽云(系当事人妻子)及龚安育在官埠桥镇雨坛村村委会就土地面积确权问题进行协商过程中发生了肢体冲突,龚安育将任丽云打伤,任丽云打电话给当事人,当事人赶赴现场后,与龚安育又发生肢体冲突,任丽云、龚安育、刘昌雄都有一定程度受伤。以上事实有任丽云、龚安育、刘昌雄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等证据佐证。据此,官埠派出所认为该案系民事纠纷引起,于8月18日通知双方到镇派出所进行协商,但双方态度各执己见,不愿协商,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镇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报局审批,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龚安育、刘昌雄各自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处罚。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4日
咸安区政府办 2017-09-04 09: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