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更新跨境电商支付企业登记管理,并且推广实施进出口商品归类资料提交无纸化!你还不来看!

2018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27号),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即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的资质开展验核,这是海关对跨境电商支付企业登记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一.跨境电商支付企业类别与资质要求
常见的支付企业有支付宝、通联支付、财付通等。
支付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一并被定义为“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企业通常包括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两类。海关总署2018年第27号公告明确,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时,银行机构需提供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原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非银行支付机构则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其中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企业按照该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对于在海关总署2018年第27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应当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补充提交相关资质证书,没有补充提交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二.支付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所需材料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向海关办理信息登记手续的,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一则关于提交商品归类资料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推广实施商品归类资料提交无纸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通过海关有关系统提交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具体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中国电子口岸网站登录“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接收海关关于提交商品归类资料的通知,并反馈电子资料(需加盖公章或电子签名)。电子资料的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7日物流巴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