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有资格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只有五种人。第一是律师,第二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第三是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第四是当事人的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第五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诉法中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袓父母、外袓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社会团体,应是依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登记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组织,譬如:工、青、妇组织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至少是村民委员会)经过民主推荐出来的人。最后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换句话说:除了前面所列的四种人员,如果再有人要从事民事诉讼代理,那就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许可。这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许可,除上述五种外,还有哪些?佛山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公开?
尊敬的网民:
您好!
您提及的(2012)佛中法执字第245号案的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书的问题,经核实,本院并没有对该案涉及的委托书提出质疑,但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符合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佛山市两级法院均严格依照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确认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您提及的关于本院82631023的承办书记员是哪一位及(2012)佛中法执字第245号执行案件增加被申请人的新案号的问题,经查,该书记员是袁丽阳,案号为(2013)佛中法民一执加字第17号。
谢谢。
2013-09-17 21: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