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承包你的税务
纳税的这种法定性,使它被许多企业家视为一项累赘的、毫无意义的、充满了罚款风险的开支。一位典型的销售起家的老总,最近由于公司牵扯进税务问题,害得他一周的时间天天跑税务局、事务所及相关单位,恼火地对我抱怨:“我竟然连续一周时间没有拜访过一位客户!没有给公司营销人员开过一次会!这是几年来从未有过的!这简直是完全不能想象的!”
稍微冷静了一下,他又问:“能否以高薪聘一个财务总监,或者高价找一家事务所,把我的所有税务风险都‘包’了,要么保证我税务不出事,要么出事的风险一概由对方替我承担,以便我更安心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为税务这种烦心事分走精力。”
很可惜,不存在这样的“好事”。销售时不想操心琐碎的运输,可以通过提货制销售来“包”掉;不想操心烦心的出口手续,可以通代理报关来“包”掉;不想操心古怪的劳动合同或社保,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来“包”掉。大到生产、设计,小到办公室的盆栽植物,现在都可以通过“包”来解决专业性问题。
但纳税义务无法外包。“包”是一种民事行为,而纳税义务不受民事约定的影响。以二手房交易为例,交易过程中会产生税,税的计算非常复杂,因为涉及复杂的减免。比如营业税该交多少,取决于房子是2年以上还是2年以下,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将导致或免税,或差额征收,或全额征收。
现实中,由于卖方强势,所以交易双方一般约定税金由“购买方承担”,谈好价钱后,销售方只管“收够”钱就行了,税金因为已经约定“购买方承担”,所以就可以完全不管了。
大家想没想过,万一买方税没有交够呢?比如,双方提交的资料有误,或者相关中介人员、登记人员或税务人员处理有误,导致税交少了。后来税务机关发现后,要求补税的话,将向谁追这个税款呢?同时注意,随补税而来的,可能还有罚款和滞纳金。
是的,依然是向“法定的”纳税人即销售方追征。
销售方纵然拿出“交易过程中的税费由购买方承担”的合同条款也无济于事,因为法定的义务是无法通过民事合同来推卸的,如果有滞纳金和罚款,也必须支付。假若税务机关想搞一个纳税不诚信的名单,上这个名单的,也是销售方,再说恐怖一点,如果构成犯罪要坐牢,也是销售方坐。
当然,合同的关于“交易过程中的税费由购买方承担”的约定不是一点作用也没有,销售方在补税后,可以据此条款要求购房方赔偿相应的损失,这可能会导致买卖双方产生合同纠纷和诉讼。但这已经是纳税之外的事了。
面对潜在的税务风险,许多经营者都存在这一个认识误区,即认为可以通过一些方式干干净净地解决税务风险,他们幻想:与税务局长的良好关系,一位神通广大的专家,一家完全搞定风险的事务所……
首先要丢掉的,就是这个幻想!纳税义务无法回避、无法外包、无法视而不见,除了正确面对,别无他法。
对于一家像航空母舰般的公司而言,可以组建一个相对强大的税务部门来统筹与管理公司的纳税事宜,在税务上尽量不吃亏、不出险,不因税务导致利润流失与公司形象损失。像苹果这样的世界级巨无霸,它显然有能力在全球范围内筹划纳税事宜,但依然要不停地面对来自各国税务的挑战,否则就是巨额的补税或者罚款。
对于更多的公司,尤其是对国内的公司而言,强大的税务部还只是地平线上的影子,其关键是经营者没有正确认识到,自己必须关注公司的税务。
以下是我在拙著《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中的一段文字,分享如下:当前中国企业的实务,税务工作由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负责,这种“兼职”的局面仿佛本该如此,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在无忧无虑的计划经济年代,企业和政府是同一个利益体,税务工作就是算清该缴多少税给政府,与算清该付多少工资给职工一样简单与无聊,于是这项工作就成为会计工作的组成部分。
这种把税务工作会计化的观点,在人们思想中被烙得如此之深,以至于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企业和政府已经是利益彼此消长的对立主体了,税务工作还是作为一项“兼职”,由会计们代劳。
这的确很难让人理解,精明的老板们竟然如此相信自己的兼职办税人员——会计,相信他们能像三国时当阳桥前呵断桥梁的张翼德一样,单枪匹马抵抗政府武装到牙齿的征税团队。殊不知,从会计的根本职责上看,这个职业根本不是为纳税而设计的。
当人们面对陌生的领域时,总会产生不安全感,对于绝大多数经营者而言,税务领域都是陌生的。寄希望于自身以外的因素,包括优秀的会计人员、尽责的税务顾问、良好的政府关系等,这样的希望可以有,但不应变为依靠,纳税义务人依然是公司,经营者依然承担相应的责任,靠山山倒的例子屡见不鲜。
下面是一个血淋淋的案例:河南一家公司与市政府关系良好,垫资4000多万元为政府修路,政府因为无法支付路款,在一次市长办公会上,决定减免该公司的营业税以抵修路款,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该公司于是据此停止申报营业税。
这个以营业税抵修路款的会议决定和纪要,都是违法的,地方政府无权做出这样的涉税决定。但由此导致的“未申报营业税”的法律后果——补税、罚款、滞纳金却依然要让该公司承担,因为他们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
税务机关后来通知其申报纳税,他们以此会议纪要为由拒不申报,由此构成了偷税,最终被稽查的后果是巨额的补税、天价的罚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进了监狱,这一案例创下了当时罚款的新纪录。
企业没有纳税,责任可能在地方政府(也可能不在),但后果却依然由企业来背。对纳税人来说,只有一种情况可以适当免责:“税务机关的责任。”如果税务机关明文不收你的税,后来再让你补,就不能再罚你款了,也不能加收滞纳金了——但税还是要补的。
切记,纳税义务不可以转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