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反转!贪污罪变无罪,背后的真相是......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律新社“以案说法”栏目通过遴选律师断案中最典型、最翔实的案例,以案情分析、法院判决和律师办案札记等方式,呈现各领域新近案件中的难点、亮点,供同行间相互借鉴和参考。
案情简介
田浩年近六旬,是上海一家电子管厂的副厂长,进厂工作多年,一贯任劳任怨,勤奋努力。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田浩所在的单位酝酿转制,将电子管厂从集体企业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该厂张厂长决定用小金库的资金11.5万,以奖励费的名义发给领导班子成员,每人可得2.3万元。
对此,厂里部分职工意见很大,有的还向检察机关作了举报。田浩所在的电子管厂厂长、副厂长、财务科长等5人因涉嫌犯罪被逮捕或取保候审。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田浩等5人受上级分公司委派,利用负责管理电子管厂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小金库公款11.5万元以奖励费名义进行私分,均涉嫌贪污罪。
田浩委托李小华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经过调查,李小华律师向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员提出了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田浩不符合涉嫌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不是我国《刑法》第93条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等。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小华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田浩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田浩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继续聘请李小华律师担任其二审的辩护律师。
律师辩护
二审庭审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评判认为:原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诉讼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小华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一、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上诉人田浩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共同侵占企业财产的主观故意。二、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上诉人田浩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非法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和结果。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上诉人田浩无罪。
法院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全部事实后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田浩等共同侵占小金库公款人民币11.5万元缺乏事实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关的被告人有为侵占该笔公款而共同商议过,亦不能证实有关的被告人有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该笔公款的行为。经商议决定将企业小金库钱款人民币11.5万元以奖励的形式分给班子成员作为企业转制后个人入股的股本金的做法不当,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浩无罪。
办案札记
1、田浩从涉嫌贪污罪,到犯职务侵占罪、二审终审改判无罪,表明,只有在“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治原则和精神指导下,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证据意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才能得到体现。
最高法负责人谈张文中案,提出:依法妥善处理特定历史条件下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对于这些不规范行为,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民事赔偿等方式来处理,不能把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当作刑事犯罪。
田浩二审被改判无罪,契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十五、……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的内容及精神,让企业和企业家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是我国司法公正的体现。
2、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两个不同的具体罪名,犯罪构成特征及定罪量刑标准各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对贪污罪及职务侵占罪规定了新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关于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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