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有福啦!嘉兴这些超市错收价格要赔偿!


超市购物,被多收钱了怎么办?说好的优惠没有了怎么办?“错收价格退赔制度”2月1日起实施,截至目前,正好满一个月,市区已有13家大型超市作出承诺,建立这样的制度,今后再遇到这样的“不爽”的购物经历,你就可以用《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向他们讨要赔偿了!错收价格不足10元的按照10元来赔偿,超过10元的按照一倍来赔偿。
  目前执行错收价格退赔制度的超市有:戴梦得超市、沃尔玛中港城店、物美超市、麦德龙大卖场、好又多超市、欧尚超市、大润发超市、三江超市、农工商、沃尔玛江南摩尔店、乐天玛特超市、江南超市、大统华购物中心。(嘉兴广电全媒体中心记者沈甜爆料)

标错价格,完全就是个笑话!标着促销价,实际收银却是正常价,超市惯会玩这个把戏,你看超市,标着正常价,收促销价的有吗?!
可悲的是,监管部门却一味袒护,说什么主观故意不好认定,那既然如此的话,我问监管部门一句,有哪个违法者,他会说自己是故意的?!超市都有直接的价格目录系统,哪些产品促销到期,系统里是一目了然的,何况现在都有柜台理货员负责的,为什么不及时更改!?超市这样的做法,就是以促销价吸引顾客去购买,然后以正常价格收费,这难道不是故意是什么?!这种行为就是应该按照《价格法》价格欺诈的规定严厉处罚,并发动群众举报,这样超市就会收敛,法律才会值得敬畏!

同意4楼的看法,这种事情在中国就是个笑话!
速度去乐天,那里的价格经常搞错的!!
不敢苟同,如果顾客忘记付款带出商品,超市是不是也可以一律认定盗窃,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否则任何人都没有义务自证清白

这个是常识问题,你去超市买东西有忘记付钱的吗?即使有,恐怕也是万分之一的概率吧!你分明是在偷换概念!况且,主观故意都有客观表现,否则执法部门这么认定?关键是执法部门不愿执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副“和事佬,懒得管”的态度罢了!
超市为何频频发生这样的错标价格?真是粗心大意?那么,我请超市举出有标高价但却收银是低价的例子?!

还是那句话:除非法律中已明确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否则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就算是有客观表现也需要有客观证据来支持,而不是说错收价格就一律认定为消费欺诈

你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之基本规则!而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其是行政执法部门,应该主动监管,而不是坐等投诉!而现实的情况是,消费者即使投诉了,也是一番“和事佬”的态度,能推则推,敷衍了事,就是你所谓的主观故意不好认定云云!殊不知,你监管部门应该深入调查,你应当也有权力要求超市出示相关销售记录,价格目录系统记录等等,“证据”不是让消费者给你行政监管部门提供的,而是需要你行政监管部门去依职权调查而取得的,超市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标低收高”,就是因为这样的价格违法行为成本太低而收益甚高!!!

消费者要求赔偿不就是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对证据的要求就更高了,如果没有一定的证据连立案都不行,另外嘉兴的几个大超市也不是没有被处罚过
要求赔偿就一定要走司法途径吗?如果前期消费者投诉后,行政监管部门能够出重拳,依法严格依职权深入调查取证,那么我相信作为超市也不会和不敢“经常性的犯这样的错”!你说对吗?还有,正像你说的嘉兴是有超市被处罚的,那么起码说明不是光标错价格这么简单!在这些被处罚的案件中,消费者有没有得到赔偿了呢?监管部门是不是公开了被处罚商超的信息了呢?如果前期被行政部门认定过有价格欺诈行为的,那么消费者走司法途径不是更有利吗?就现阶段,个人认为,中国的消费者还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如果连行政监管部门都是像法院判案那样,主张“谁主张,谁举证”的话,那真是天大的笑话,那么干脆取消行政监管部门得了,有消费纠纷直接走司法途径,到那时候再提倡你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那套吧!!!

行政机关严格依法监督是没错,但是行政机关执法跟消费者要求赔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调查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罚,所依据的法律也是有区别的,而对于消费者的赔偿要求只有调解权,没有强制商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如果商家拒赔,最终还是得走司法诉讼途径

我碰到过挂着促销价,收着正常价。在沃尔玛勤俭路店买一袋大米。去理论,给我免单了。
给周鱼评分:积分 -1理由: 这是倒退,应该按欺诈赔偿的,最低500或者3倍
很多超市都玩这个
你说的很对,但请不要把商家的价格行政违法行为与消费者的赔偿权绝对的割裂开来,毕竟走司法途径是最后的权利救济途径,消协和市场监管部门如果能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和发现问题,调查问题,我想消费者的权利维护会相对容易和顺利许多!就嘉兴而言,因为这样的价格违法受到处罚的商超毕竟是少数,而且处罚的数额也不会很高,当然这是价格法规定所限!

应该说是行政监管部门与商家达成的利益妥协,把行政监管权尽情收藏,把国家法律束之高阁,把消费者利益漠然对待之!!!

给周鱼评分:积分 -1理由: 一个“错收“,了结可能存在的”价格欺诈“,商超和监管部门的”招“不可谓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