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遇到大户,往往都会一拥而上。由于单家银行不完全掌握大户企业在其他家银行的授信情况,风险极容易集聚。
目前银保监会出手抑制过度融资的步伐明显加快。6月1日,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部署开展试点工作。第一财经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人士,他们认为,该办法落地对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将发挥重要作用。
而在此之前,5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推动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防控集中度风险,防止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授信管理办法针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大企业。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就单家企业而言,在我们银行用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有,但不是很多。”某国有大行风险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防控重大信用风险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目前一家银行可能会知道企业在另一家银行的融资情况,但需要商量,不是很准。一旦遇到优质大客户,往往会有各家银行蜂拥而上争取的局面,而对于借款用途不一定搞的清楚。
此《办法》共42条,分为六章,明确了联合授信机制目标、适用范围和基本工作原则;建立了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联席会议制度等运作管理框架;明确了信息共享、联合授信额度管理和融资台账管理等风险防控机制;确立了企业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应对和处置机制;明确了对违规企业和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惩戒措施。
具体而言,总则部分,明确了联合授信机制目标、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联合授信管理架构部分,明确了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联席会议制度等运作管理框架。联合风险防控部分,明确了信息共享、联合授信额度管理和融资台账管理等风险防控机制。联合风险预警处置部分,明确了企业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应对和处置机制。联合惩戒及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对违规企业和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惩戒措施。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和过渡期安排。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该办法将在防控重大企业信用风险,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等方面产生积极作用。一是弥补监管短板。联合授信机制弥补了银行业对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缺乏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的监管制度缺陷,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融资状况,科学评估其整体风险水平,预先识别和前瞻防控风险;二是防控重大信用风险。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强化银行间信息共享,抑制银行之间因信息割裂导致的授信不审慎,压缩企业多头融资的制度空间,有效防范企业超出其偿债能力的融资;三是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联合授信机制通过约束少数大型企业过度融资,释放银行低效运作的存量信贷资产,将其配置到小微企业、创新企业、“三农”等领域,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经济整体运行效率。
上述国有大行风险管理部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说,对于银行而言,可能未来将增加工作量,遇到大户将有更多协商,但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但上述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办法》还处于试点阶段,预计每个银监局下辖的地方将搞十多家企业试点,但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具体要等地方银监局的具体方案。
记者了解到,遇到大体量的客户或者大项目,目前银行内部也有银团贷款机制,具体有牵头行等负责与各家银行协商,但上述人士指出,联合授信管理与银团贷款区别明显,前者是纯商业行为,此次出台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则是半官方协会性质,运作起来更能解决多头融资和过度融资的问题。
银保监会指出,为稳妥推进联合授信机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各银监局在辖内选取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联合授信试点工作,并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适用融资余额50亿元以上企业
《办法》试点后,将有哪些企业受到的影响最大?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防范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适用对象为债权人数量多、债务规模大、外部风险影响广的大中型企业,依据在银行业的融资余额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两个指标,《办法》确定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对于大行而言,10亿-20亿,单家银行是有能力消化的,如果额度不是特别高的情况,一般银行都会要求客户保持一定忠诚度。”上述大行风险管理部人士对第一财经指出。但如果客户很大,各家银行都会往里挤,所以会造成用信过度的情况。
银保监会指出,联合授信机制不会对企业融资行为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
据调查,对于达到联合授信机制建立标准的大型企业,其首要问题往往不是资金紧缺,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会对企业高负债运营、盲目扩张形成不当激励。在经济上行期,加剧部分企业、行业以及整个经济的产能过剩;在经济下行期,低产能利用率和高杠杆叠加的压力会导致很多企业陷入债务困境,甚至因资金链断裂产生债务危机。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维持企业债务率在合理水平,提高其财务稳健性,更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银保监会指出,联合授信机制坚持市场导向,注重平等协商,尊重各方合法权益,主要通过以下制度安排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一是协商一致。确定联合授信额度必须由联合授信委员会和企业双方协商一致。联合授信额度应定期复评,企业因业务经营需要需调整联合授信额度的,可向联合授信委员会申请启动复评程序;二是自由选择。联合授信机制采取开放进入的方式,非成员银行只要认可并承诺遵守成员银行协议即可自动加入并对企业提供融资。企业在联合授信额度内可自主选择融资业务合作对象;三是自主定价。联合授信委员会不得统一规定对企业的利率、期限、抵(质)押要求等融资条件。
同时,《办法》明确对于违反银企协议,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成员银行,银行业协会或银行业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或监管措施。
违反《办法》将被处置
一位银行业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具体运作起来,有多少银行会对其他银行说实话,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此次,银保监会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尊重契约,对于违反《办法》、协议或联席会议决议的行为,采取以下处置措施:对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成员银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可依据成员银行协议予以处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可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对拒不纠正整改,影响联合授信机制运行,可能引发重大风险事件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违反银企协议,提供虚假信息,超出联合授信额度对外融资,逃废成员银行债务的企业,可由牵头银行组织成员银行按银企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进行联合惩戒。情况严重的,银行业协会可将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现跨领域联合惩戒。
对于联合授信机制的运作机制,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一是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联合授信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承债能力,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的权利。联合授信额度包括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渠道的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二是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联合授信委员会建立企业融资台账,对已确认的企业实际融资及对集团外企业担保,在融资台账中等额扣减企业剩余融资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前,应查询剩余融资额度,在剩余融资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三是建立预警机制。《办法》规定了预警状态触发、管理和退出的要求。对处于预警状态企业的新增融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更加审慎严格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风险缓释手段。若企业确可能发生偿债风险的,可在联合授信机制的基础上组建债权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