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贸易推行的一些优惠政策,可就有不少的“蛀虫”甚至是“硕鼠”会来钻空子。出口退税政策一经推出,骗税案件也不断出现。
短短4年时间,4个团伙的犯罪嫌疑人以出口手机为幌子,开出5000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52亿余元人民币,骗取出口退税额达7.6亿元。
这起由公安部督办的全国最大骗取出口退税案,经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数百名民警历时一年半日夜鏖战,在镇江和深圳两地同步实施抓捕,13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落网,另一名重要嫌疑人迫于压力投案自首。近日,14人均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批准逮捕。
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
外贸公司业务火爆显异常
在镇江本地,有一家外贸公司短短两年多就业务火爆,一跃成为镇江出口企业“前三强”。海关经过研判分析,发现该公司“异地购货,两头在外”,大量出口手机、交换机等货物,经营模式比较异常,可能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重大嫌疑。2016年8月,海关将线索移交镇江警方。
专案组初步侦查后发现,这家外贸公司的出口交易手续一应俱全,资料、单证等都符合法律规定。面对如山如海的票据,如何入手找出找准办案的切入点,成为警方最大的困惑。
针对专业化作案,警方联合海关、国税等部门,从查下游出口环节货物真实性和上游虚开环节货物下落两方面入手,逐步从两头往中间挤压,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三流”入手打开破案关口
骗税案件大多会与较为常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的案件相互牵连,虚开案件中的证据相对固定,专案组根据票流、资金流、货流三者相对应的原则,打开了破案的第一道关口。
警方经缜密侦查发现,52岁的香港居民洪某处于团伙的核心位置,扮演着总指挥、总策划的角色。他不仅一直身居幕后,而且与其他3个不法团伙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虚开发票、海关报关、申请退税均由其他人员负责,每道工序完成后均向洪某反馈,由洪某负责每道工序之间的流转。
3个不法团伙分工明确,整个作案流程单独看起来毫无破绽。其中,广东惠州人潘某受洪某指挥,在明知没有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将本该开至深圳某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虚开发票,从中获取0.1%至0.5%不等的好处费。
福建漳浦人黄某,则在取得洪某交付的发票后,负责组织道具手机等假货,向海关报关,从而完成所谓的产品“出口”。深圳人周某负责申请退税这一最后工序,其中周某在镇江和丹阳经营着4家外贸公司,在接受洪某给付的相关资料和票据后,在没有实际出品业务的情况下,与洪某实际控制的多家香港空壳公司签订虚假的外贸出口合同。
被警方扣押的银行卡和u盾
证据材料整整装了一卡车
随着主要犯罪嫌疑人的落网,警方同步冻结涉案账户180余个,扣押用于作案的大量银行卡、u盾,还有80多个印章、800余套书证。办案民警从深圳回江苏镇江时,证据材料整整装了一卡车。
遗憾的是,应届大学毕业生廖某某,明知任职单位存在违法活动,依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都是领导安排做的,出了事也与自己无关。但作为实际经办人,应当认定廖某某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大学毕业生从事经济工作一定要加强法律学习,提高防范意识,对违法犯罪经济行为果断说不。
至于出口骗税案缘何频发,小编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高额利益刺激骗退税案频发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2008年以来,国家连续多次调高出口退税率,目前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已达13%左右,近年每年全国出口退税达1万亿元人民币。高额的退税和巨大的利益成为骗税分子铤而走险的根本诱因。此外,一些省市还对出口创汇采取奖励、财政补贴、银行贷款等鼓励性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虚假出口贸易的发生,进而带来了骗税问题的发生。
目前增值税税制及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及不足,也是骗税问题不断发生的重要内因
我国现行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超税负返还等优惠政策,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采用自开自抵收购凭证的增值税抵扣办法,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的不完整;一般纳税人销售给个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进项税额大量沉淀,存在虚开发票的空间;而目前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无形中造成了出口货物的征、退税脱节,即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与退税管理由不同地区的税务部门管理,无法实现出口货物征、退税的密切衔接和有效监管。
此外,出口货物的监管“缺位”也是骗税产生的直接外因
出口货物的监管涉及海关、外汇管理、税务等多个部门,但各部门监管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和配合,为骗税分子利用这些监管“缝隙”实施骗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海关对出口货物不可能批批查验,骗税分子便钻空子采取“以次充好、以少报多、低价高报、空箱闯关”等手段套取单证真实、内容虚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而税务机关只能在事后就单审单,无法核实出口贸易的真实性。
而打击不力也是骗税猖獗的重要原因
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对骗税行为缺乏具体界定。只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于骗税的定性标准不够清楚明晰,给各地稽查部门查处骗税案件带来很多困惑。加之税务机关执法权限和手段有限,在查处骗税案件中取证、定性难度较大,容易造成不法分子潜逃、证据灭失、赃款转移等问题。骗税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有力的查处,使得不法分子有恃无恐、骗税活动愈发猖獗。
最后,小编给广大外贸企业一句忠告:出口不易,骗税违法,且出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