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人:赵富兰,女,身份证号:500225198609287789,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6号弘泰豪庭。联系方式:18826920051。被投诉方:珠海盘子女人坊 地址:珠海市新香洲同华路18号B1楼A区。联系电话:4001761308投诉请求:要求被投诉方退还投诉人预付的照片后期制作费用。2016年11月25日下午投诉人在被投诉方拍摄照片。2016年11月27日晚投诉人依约选片,当晚投诉方带5岁女儿选片,选片过程中投诉人多次要求将类似照片放在一起以供挑选,被投诉方工作人员(达达)均不予理会,依旧将大人、小孩、不同服装、不同造型的照片错乱穿插排序,一张一张像播放幻灯片一样放出,要求你删除不要的,留下要的,且不给你回放,并反复诱导说照片删除后不能复原,利用消费者心理,因为你不知道下一张照片如何。导致小孩哭闹,拒绝删除照片,当时留片117张,超出之前所选套餐数97张(之前所选套餐20张入册)。再次要求选片工作人员将相似照片排放在一起以供进一步挑选。选片工作人员(达达)又故意说自己和经理熟,遂自行关闭电脑带我去见经理,其经理反复推荐一系列所谓优惠方案,投诉人遂在小孩哭闹声中及情绪异常烦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0000元后期制作费用,当时时间是20:02分,支付款项后被投诉方才拿出订单要投诉方签署,被投诉方并未让投诉方仔细看清合约条款,只是反复强调所谓优惠套餐所包含的东西,但均无明码标价。并且被投诉方从投诉方最初预定拍摄套餐时起,从未交予投诉方所签署订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是照片,投诉方反复索取,被投诉方均表示订单需保存在被投诉方处。当晚9:55投诉方曾与被投诉方工作人员(达达)联系,对方表示已下班。之后投诉方回家后与家人讨论,觉得留片117张太多,遂予2016年11月28日凌晨2:24发微信给被投诉方经理,要求取消几小时前所签订单,要求重新选片。2016年11月28日7:57回复微信表示投诉方已签订单,订单条款所示:一经下定,不得更该及退款。投诉方反复说明情况,签署订单至投诉方要求取消订单只有6小时,且处于深夜,投诉方所选照片还没有开始进入后期制作程序,投诉方还未构成实质性的消费事实。投诉方表示并不清楚订单里有上诉条款,多次要求被投诉方出示2016年11月27日晚所签署订单原件照片正反面,被投诉方均已各种理由推脱不出示。态度强硬,不予妥协。事件发生过程中,被投诉方与投诉方签订订单时,未详细告知订单所附加条款,且未将其原件或复印件交予投诉方。有意误导及模糊条款内容。依据1997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局就影楼与顾客的关系作出解释,认为顾客同影楼的关系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摄影预约单,一般一式三分,其中一联应交予顾客保管。被投诉方并未起到充分告知义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及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背投诉方拒绝退返预约款项,强迫消费者继续消费。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被投诉方在签订订单过程中未履行全面、真实、准确的介绍订单条款,并拒绝交予投诉方订单原件、复印件等。未履行商家的充分告知义务。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且投诉人并未进入实质消费过程。所签署订单应当认定无效。被投诉方应依法退还投诉方所支付的10000元预付款。因与被投诉方多次协商无果,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奈,特请消费者协会投诉,请给予公正解决。此致珠海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人:赵富兰2016年11月29日
经调解,被申诉方己退回10000元给申诉方。
市工商局 2016-12-12 09: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