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岁老人伸冤无果,东湖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至正义于不顾,乱判,错判,请还公道重新受理此案,请求媒体曝光姓名:龚凤英 身份证:360105191505150025,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榕门路347号小星星平价超市
1、本店面房产是和女儿共同拥有,店面是本人的生活依靠,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买卖。
2、女儿女婿未经本人签字,确认将有我一半的产权变卖,侵犯了本人权益
3、女儿女婿签订的卖房协议合同是无效的,女儿女婿无权处理有本人产权的共有财产。该协议1994年我就向法院提出共有财产共有的申请,且经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及调节,该争议房产属共有财产。一审法院不能强迫共有财产过户。
4、
女儿女婿签订的卖房协议房产是榕门路11号,经中级人民法院调节重新安置的是16号,且比原面积大10多个平方,二房不能相提并论。
5、卖房协议书中明确了女儿女婿因房屋产权原因不能成交,女儿女婿应退还原告定金的责任,由此该房屋买卖协议书属附属生效条件的合同。后南昌市榕门路1栋11号店面被南昌市东湖区房屋拆迁安置代办服务处安置给他人,并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生效调解书确认在收讫了新旧房差价款71268.09元后南昌市东湖区房屋拆迁安置代办服务处将位于南昌市榕门路1栋16号店面安置给3个女儿及本人,由于生效调解书实际未履行,该店面的所有权尚未办理,未取得榕门路1栋16号店面所有权,故该卖房协议的生效条件无法生就。请查(2005)东民初字第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