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增加,关于中介费是否应当退还的问题,许多当事人对本律师进行咨询,为此再次,就该法律知识做一下普及。买卖合同解除后,中介公司所收取中介费应予退还。买、卖方及居间人三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所约定的房屋存在瑕疵,致使买房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人依法有权解除三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也称为中介合同),居间合同解除后,房地产经纪公司依据该居间合同所收取的居间费应予以返还。相关案例:[xxx人民法院 (2010)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付xx诉xx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2015年11月21日,原告付xx(买受人)、xx公司(居间人)与谢xx(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出卖人自愿委托居间人对房屋交易提供居间服务,房屋坐落:滨州市某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类型:商品房;建筑面积:116.06平方米,总房价款:48万元;合同签订后两日内,买受人同意直接交付出卖人定金1万元;付款方式:商业贷款;过户登记时间:2015年12月30日前,交房时间:2016年6月30日;居间服务费加贷款服务费1万元,过户费:1000元。同日,原告签订佣金确认书,确认佣金金额为1万元。合同签订的同日,原告与卖房人谢xx签订滨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买房人分四次支付购房款48万元,并向被告xx公司支付中介费1万元。后因案外人赵某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谢xx本案诉争房屋,致使原告与谢xx间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故双方解除了买卖合同,谢xx并依约退还了原告购房款48万元。但被告xx公司所收取原告的1万元中介费未予退还。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居间合同;2、退还原告中介费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所述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过错责任在于房屋出卖人谢xx,我公司不存在任何隐瞒房屋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提供房屋虚假情况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我公司认为,一切事由都因为房屋出卖人其他经济纠纷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居间服务费作为损失应向房屋出卖人主张。原告要求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也应该由房屋出卖人承担。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虽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所约定房屋因谢xx与他人的经济纠纷案,法院已依法出具裁定书,对诉争房屋进行了查封,因此,三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所约定的房屋存在瑕疵,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原告与谢xx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谢xx已将所收取的购房款如数退还了原告,因此,原告依法有权解除三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xx公司依据该居间合同所收取的居间费应予以返还,并赔偿该居间费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返还居间代理费及赔偿该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故判决:1、解除原告付xx与被告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谢xx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被告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付xx中介费1万元,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案件评析: 1、居间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双方合同还是三方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的特征: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2、房屋被查封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在民事诉讼中,查封多用于对财产的保全,一旦财产被查封了就不得进行任何交易。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若房屋查封决定已经生效并且尚未解除,那么无论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在房屋被查封之前,还是在房屋被查封之后,买卖双方都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必须等待查封解除后才可继续进行。 此时,由于卖方的原因该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是否解除合同应按合同中相应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一般情况下,作为卖方无疑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是否必然致居间合同的解除? 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居间房屋买卖合同中负有核查物业产权信息并如实告知买方的义务,如交易双方均知晓房屋处于查封状态,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示并约定解除查封后办理交易手续。中介方未尽调查义务便促成双方签订查封房屋买卖合同,应对业主隐瞒房屋已被查封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作为居间相对方,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居间人返还居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