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状的答辩
事实与理由解答;
原告要求依照拆迁之法律法规,判令孙端镇政府强拆民房的信息给予公开
(一)、被答辩人屡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行终字第32号判决和2013年5月24日判后答复;责令孙端镇人民政府重新答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该有,应当拿出来,如果没有,也应承认没有办理。但被答辩人将责任推到杭甬客运专线指挥部及绍兴县建设局、规划局。向其它单位去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简直是一种不可思议的狡辩行为。
根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的定义】应以实事求是公开。
根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主动公开的范围】第一款、切身利益。
根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乡镇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第三款、第四款、征地拆除住宅民房用途使用情况是什么! ! ! 。
(二)、被答辩人;强拆民房28间二弄二走廊,对被拆迁户房屋产进行逐户确权,更没有向杭甬客运专线指挥部及绍兴县建设局、规划局申报。违反了国务院笫40号公布令第七条和绍兴县人民政府12号令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经审核为什么擅自主张强拆住宅民房?理应依实事求是答复。
根椐;《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章的适用】依法审查审判。
(三)、被答辩人;重复答辩一,二法院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这是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及《杭甬客运专线孙端镇段房屋拆迁任务书》一,二法院以经质证国家重点项目,明显张冠李戴,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复信息答辩, 行使职权,逾期不肯公开政府信息,因致重复上告2013年11月26日的“行政起诉状”要求的1至6项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具体拆迁有关信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被告应重新作出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信息公开.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确实没有如实申请征地拆迁用地范围,因此尚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且没有向有关部门申报,因而未取得批准文件,在未领取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擅自超越征地拆迁“中心线为18米宽的政策红线界限”被告赤裸裸的暴力强拆,明显违反了拆迁法律。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实事求是,按实审核上诉理由及非法强拆,房屋造假登记应追究侵权责任。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如实将政府拆迁信息公开,渴望法院应予支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信息公开原则依法判决,。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3年月日
2013年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