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公开PT16121800003 文件答复

PT16121800003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生育津贴比原工资低的,用人单位是否应该补足?
计生委答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章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女职工产假的,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生育津贴比原工资低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补齐。
请求公开以上答复,作为用人单位处理职工产假工资依据:即生育津贴比原工资低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补齐。已缴纳生育保险单位的职工产假,只能享受到生育津贴。
谢谢!
生育津补贴的发放是根据诉求人所在单位性质、工资构成等具体情况而定,为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诉求人可联系莆田市卫计委人事科电话:0594-6735386,市卫计委将帮助协调处理。
感谢您对莆田卫生计生事业的支持!(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6-12-30 11:5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