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第二个新公告是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认定生效时间等新内容。
下面是公告主要内容摘要及解读: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比对关注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此次没有单独列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从申报表的设计看,应包括此项。
徐战成老师点评——该款规定完善了连续经营期的滚动计算方式,将按季申报的情况考虑了进来,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基础上增加了“连续不超过四个季度”。
继续第二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徐战成老师点评——全面营改增后,所有的流转税业务均统一为增值税应税行为。传统增值税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为50万和80万,营改增业务为500万,尽管营改增在年销售额标准方面充分照顾了纳税人的选择权,但偶然发生的不动产转让,可能瞬间超出500万的标准。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将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排除在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之外。在本条款中,排除范围进一步囊括了“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更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身份选择权。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徐战成老师点评——“会计核算健全”是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之外的另一标准,本条规定在措辞方面比《增值税暂行条例》更加科学。因为两个标准同时存在,所以不宜直接将“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一刀切地都先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对比本规定第七条)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徐战成老师点评节选——这两种情况也是旧文件下的沿袭规定,“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自然人一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对比本规定第四条(一))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徐战成老师点评——这条是关于办理登记手续时限的要求。金三系统比较强大,当年应税销售额滚动计算超过标准后,会有自动提醒。如果经过通知办理逾期仍不办理,后果很严重:按照税率而非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徐战成老师点评节选——关于生效之日,本办法给予了纳税人选择权,可以在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之间自行选择。
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徐战成老师点评——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如果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一般转小规模的“另有规定”,笔者还没有见到。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徐战成老师点评——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以及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对前者的辅导期为3个月,对后者的辅导期为6个月。所谓“辅导期”,其实就是加强监督并课以一定限制。此处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应该会出台新的辅导期管理办法替代旧的辅导期管理办法。因为旧办法的辅导对象比“税收遵从度低”的范围要狭窄,有必要与时俱进。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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