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状
申诉人:通江县诺江镇高明村一社村民
被申诉人:何继芝,男,中共党员,系诺江镇高明村村支部书记。
申诉请求:要求查处何继芝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拨款、扶贫款,与开发商勾结,不顾失去耕地和村民利益,以达到他受贿的目的,强推硬性剥夺村民的利益,严重损害村民生存、生活权。
事实及理由:
1、被申诉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开白条方式收取计划生育超生费,如:2008年用白条收取屈鹏计划外超生费4000元整。
2、2011年6月国拨扶贫款购洋芋种,本应免费分发给村民,但被申诉人硬要收每市斤0.30元,所收费去向不明。
3、2011年国拨扶贫款所购买的农用生物菌肥,本应全部分发给村民,但被申诉人只分发了每人50斤,其余全部以收取现金的方式变现卖掉,其现款去向不明。
4、2008年5·12地震后,国家给村民因地震受损的救灾款,被申诉人私取走受灾款,如:取走高明一社屈昭志1000元、高明五社吴国勇4000元,据为已有。
5、2011年在高明一社扩建一条村道路,为适应开发商的需要,大肆浪费土地资源,无任何土地审批手续,与开发商勾结,剥夺村民的土地经营权,不顾村民利益,严重损害失去土地村民的生存权,以达到其被申诉人的受贿之目的,还多次扬言,谁反对此决定,被申诉人将请黑帮势力前来镇压。
6、截留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费,原村通公路占用土地后致该项目交由县交通局作为业主,只支付给村民22000元/亩,其余部分全被截留了。
7、村支两委本应相互监督,却“夫唱妇和”一个鼻孔出气,大肆把国家给予老百姓的资金共同据为已有。
8、在2013年底高明村委换届选举时,违反选举法以达到村主任联选联任之目的,最终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以上事实属实,敬请检察长查证核实,敬请保护国家资金正常发挥作用,保护公民的生存权、生活权、人身安全的权利,查处被申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
申诉人:通江县诺江镇高明村村民
二○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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