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对员工临时性进行调休,我们员工可以理解。但企业对员工进行长年的调休制度我认为这个不合理(企业上半年让员工休息,下半年让员工调体,而且还是一比一的调休,连法定节假日也是如此。而且据了解已有几年的时间了。)我不知道这样做合理不?
胡光军同志:您好!您网上反映“企业对员工进行长年的调休制度我认为这个不合理,要求帮助”的信访事项(编号:WX20170093233)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处理如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4号修订)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劳动法》和《规定》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也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同时,依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八、……对于经许可实行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这部分劳动者的超时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批复》(浙劳社劳薪【2008】43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经向您电话沟通,被投诉单位已申请办理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鉴于您不肯透露用人单位信息,我局无法进一步核实用人单位的作息时间。现已将上述情况电话告知您,您也表示接受。联系人:朱建琴联系电话:84126761科室负责人:张玉林联系电话:84135976分管领导:管水生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6月5日
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