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农业局领导:
你好,我打算开一家从事动物制品(主要是牛内脏、鸡爪)的分割加工厂,流程是这样,购进有检疫证明的鸡爪、牛内脏,然后简单清洗,分割装箱(纸箱)再对外销售,咨询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朋友,也查询过相关法规,这属于初级农产品的加工,不需要办流通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QS。请问几个题,求惑:
1、上述农产品初加工的工厂是否属于农业部门监管,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2、根据《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我加工装箱后还要联系当地的官方兽医进行检疫?还是直接凭原材料的检验检疫证明就可以销售?
网友:
您好!您谈及动物肉类分割加工厂生产的产品是否需要检疫的问题现予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6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据此,动物产品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方可出售或者运输。另外,由于您购进的动物产品经过拆包、清洗、分割、打包以及贮藏等处理工序,已经改变了动物产品原封装状态,极易造成动物疫病感染和传播,如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该情况适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必须向您厂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
2014-07-23 09: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