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退休年龄界定

本人为 国有企业女合同工,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02年被企业聘为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请问如何界定退休年龄?是由企业定,还是由社保局定?如果由企业要求50岁退休,我不愿意,可否由社保局鉴定55岁退休?
您好,现就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第二点规定: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2012-10-21 13: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