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浙人社发〔2017〕59号

本人87年出生,男性,绍兴柯桥区人,毕业后自谋职业,未缴纳过社保,属被征地农民,如一次性补缴社保费,今后如果去其他公司就业是否还需交社保?目前,绍兴柯桥地区一次性补缴社保费的缴费标准是多少?听说7月1号后缴费标准要大幅提高,提高后缴费标准是多少?7月1日前一次性补缴和7月1日后缴纳的,今后的待遇上是否有差别?
陈旭东同志:您好!您网上反映“咨询浙人社发〔2017〕59号政策(87年出生,失地农民,咨询一次性补缴等方面的政策)”的信访事项(编号:WX20170121215)已转至我局,现答复如下:已与您电话联系。您主要是想咨询2017年7月1日后失土农民养老保险并轨补缴政策。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按规定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8%。以上情况已告知您,您也表示知悉。经办人:童浩 联系电话: 84123117 科室负责人:吕芳 联系电话: 84133873 分管领导:傅东升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6日
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