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赏析:论陕西文化产业类融资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文化产业的特征和融资困境“文化产业”概念的提出起源于德国的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在 1947 年出版的 《启蒙辩证法》 中的“cultural industry”一词[1]。尽管在国际上至今对文化产业还没有一个十分统一和严格的定义,但纵观国内外学者的论述,文化产业均被赋予了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以创意为核心价值。文化产业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它有别于以产量或者技术工艺为核心的传统工业,而是直接将具有独特创造力的文化产品生产者和众口难调的消费者联系起来。这种主观方面的价值考量,直接导致文化产业具有传统行业不可比拟的高风险性——物质生产产业可以有明确的消费对象、消费数量和消费质量要求,订单和批量式生产使企业天然具有一定规模,但文化产品的创造和文化服务的提供来自于文化人的创作灵感即创意,而创意的不可估摸性决定了文化产业投资不可能像物质生产产业那样必然产生“产品”。据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的电影电视剧超过 3000 部,但是最终形成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不超过 100 部,即便是好莱坞其每年成功的作品也不足 5%[2]。可见,文化产业的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其比其他产业更难获得投融资。二是以中小企业为初期模式。文化企业初期,多以中小企业,甚至是微小企业为主要组织形式,企业规模较小。这一方面是由于文化产品无法批量生产,不需要大型固定的生产设备和机器厂房;另一方面产业对人力要求高于物力,主要依靠艺术家、创新科技人才等少数具有文化思维的人才创办而成,后期才逐渐通过兼并实现规模经济。从而,文化创意企业呈现灵活化、网络化、个体化、小型化的特点,“大量的小企业,少量的大企业”成为文化产业的普遍现象。因此,文化企业多缺乏银行信贷青睐的硬资产,而多为“软实力”,这进一步阻塞了文化类企业融资的银行通道,使文化企业融资步履维艰。三是极不稳定的现金流水平。由于传统的供需经济关系模型在文化产业输出产品方面的局限性,文化类企业的现金流量,特别是企业成立初期是极不稳定的。
产品输出市场、输入人群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文化类企业极易受到政策、时尚甚至是舆论的影响。从而,即使文化类企业成长类指标处于优质水平,银行等金融机构仍然更为青睐具有好的现金流的传统行业企业。自中共陕西省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后,建设与陕西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的文化发展格局成为陕西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陕西文化产业起步晚,规模小,在某种程度上更易被金融业双重边缘化,成为文化产业发展壮大的桎梏。一方面,文化产业发展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建立在工商业基础上的金融体系之间存在着不兼容性,导致整个产业被金融业边缘化。另一方面,由于陕西文化产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产业内部企业规模结构因市场分割导致的规模偏小,小型微型企业广泛分布,导致了金融业因规模偏好带来的边缘化。在这一大环境下,以文化类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无疑肩负起为文化产业融资的重任。一方面,依托于充沛的资本金和优良的信誉,消除了银行的规模歧视和信誉歧视,为小规模文化企业打通了间接融资的渠道;另一方面,整合文化企业软资产,通过专利权、知识产权等一系列估价难、市价波幅大的产品将风险转嫁于自身,嫁接起银行与中小文化企业融资合作的桥梁,对于处在初创期的文化类企业帮助巨大。我国商业担保公司普遍存在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特点,但由于文化产业的异质性,使得文化类融资担保公司区别于传统的担保公司,面临更大的风险和困境。二、陕西文化产业类融资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第一,信息平台不公开。信息的不公开主要是企业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信用信息的不公开。初创期的文化产业往往没有融资经验,缺乏融资资质,苦于没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渠道获取担保公司信息。而担保公司也无从迅速筛选优质文化企业,只有通过传单发放、网站维护等高成本低效益的方法缓慢拓宽市场。对于信用信息,针对非上市企业最为核心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不完全对外公开。目前,我国仅有九座城市可在网页上直接查询企业征信信息,陕西的企业征信情况仍不对外公开,需通过企业授权后才可查询。
这无疑加重了担保公司业务繁琐程度,并加剧了担保公司与银行的不对等关系。对于文化产业而言,市场化水平更低,部分企业甚至没有银行融资记录,对于此类企业,担保公司更无法从现有闭塞的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到必要信息,这种不对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公司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第二,技术平台未建立。抵押物是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的一个有效手段。它是原有资本消耗积累的成果,一般具有可被市场认可的市场价值。文化产业缺乏具有现实市场价值的抵押物,为担保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措施通常不具备充足的价值,或者很难估计实时的市场价值。第三方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在通常情况下成为担保公司依据的重要考量。但陕西省文化产业起步较晚,市场并不规范,部分评估中心并不具备信用资质,而一旦发生代偿风险,中介机构却并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一批具有公信力的中介机构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建立,成为文化类担保公司得以维系的必备力量。第三,风险的不可转嫁性。根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银行和信用担保公司都应承担与其利益相当的经营风险。在国际上,担保机构一般只承担 50%—80%的贷款责任,其余部分由银行来承担[3]。然而在国内现有的银担合作中,绝大多数为担保公司承担 100%连带责任保证,这种风险完全由担保公司承担的运作模式,导致银行完全置身于担保风险链条之外,客户经理和基层行更为关注业务指标的完成,甚至部分银行让担保公司完全代替银行先行考察,
银行的考察成本几乎为零,毫无风险就可坐享其成。文化产业中盛行的“二八定律”——20%成功,80%失败的风险,完全转嫁给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公司的担保放大倍数以及计提风险金而言,文化产业类担保公司无法仅依靠自身的风险拨备规避风险,加之缺少数量相当的再担保机构支持,无异于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公司置于风险的风口浪尖之上。三、陕西文化产业类融资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国际上早己公认,信用担保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和比较大的正向外部效应,商业担保机构往往处于风险大于收益的境地,而且专业担保机构很难通过自身的风险损失准备金来消化掉担保代偿产生的风险,这种收入结构单一的传统商业模式很难支撑担保市场的良性发展。文化类融资担保公司往往还面临客户范围窄、反担保物不充分、配套机制不健全等更多的问题,政策的扶持和帮助对其可持续发展影响深远。首先,加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在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的过程中是以市场为基础的,这就需要以信用为中介。由于担保机构的实际地位和盈利模式,很难单独作为一个研究机构自己建立一套独立的中小企业信用系统,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之的信息不对称更使之无法共享信用平台,从而,中小企业局、担保机构协会等非营利性组织和政府相关职能单位对此就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在中小企业局的牵头下,通过担保机构之间的信息构建和沟通,建立一套旨在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比如,将逾期、违约进行记录,对信用优良的中小企业可通过共同担保扩大其融资额度作为鼓励,而对于记录较差的企业,可列入黑名单或缩小信用额度,增加其信用成本。在信息共享平台上,还可以分行业、分类型进行细化,将文化类优质中小企业推荐给相应的融资担保公司,以降低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