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海宁有人因为这件事狂赚100多万?!结果竟是...


云南7天游只需这个数......
王先生家住海宁市区,平时没事就喜欢旅游。这不,就在前段时间,王先生从一张旅游宣传单页上看到了一个去云南游的活动,7天游只要666元每人。王先生觉得很划算,所以很快就报了名。
好巧,他在云南遇到了...
到了云南后,天高海阔,风景真的很好。王先生跟随导游东逛逛西看看。在云南的第三天,王先生被导游带进了一家玉石店,说巧也巧,玉石店的张老板正好是海宁人!俗话说,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一番闲聊后,王先生对张老板倍感亲切,毕竟在遥远的云南能够见到老乡,实属缘分呐。之后,张老板就给王先生三人介绍起了店里的翡翠、玉石等宝贝。
张老板说,市面上很多玉石、翡翠都是宰旅客的,不懂行的人根本鉴别不出玉石的好坏,标价也很混乱。但是他店里的玉石就不一样了,平时很少做宣传,价格也都是实价。接着张老板叹了口气:“但不知道为什么,店里生意却不怎么景气,如果这些好玉再屯着卖不出去,明年就只能关店回海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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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一听,心里就开始盘算了,要不买点玉器吧,反正买了也是保值的,于是他就跟张老板说了自己的想法,张老板就说:“你要买的话,给你成本价好了,怎么说也是老乡,交个朋友,以后等我回到海宁,还要靠你多关照呢......”
王先生一听心里就乐了,王先生立马挑了好几块翡翠,一算总价20万,张老板很豪爽,一下子又给王先生优惠了5万,这庄生意就成交了......王先生喜滋滋地刷了卡。
王先生拿着这一箱包装精美的玉器,心里还想着,回去给妻子一件,给女儿一件,还有一件特别贵重的留着当传家宝也是不错的。
有人运气好
买这个赚了100多万!
在云南旅游的最后一天,导游对游客们说,上次团里有个海宁游客,运气真是好,随手买了几块石头就赚了100多万!......随行的游客一听,就嚷嚷着也要去赌一把~
于是,一行人就去了一个看起来比较大型的赌石市场,据说是经营了很多年的正规市场。王先生先开始也就是随便看看,接着他看到一块外观还不错的石头,他就问这家赌石店的老板,这个石头怎么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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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就说,他店里的石头可以随便挑,挑中了先付钱,然后就可以“开宝”了。说话的间隙,就有一个游客来赌石了,这位游客先挑了3块石头,但是这位老板却摇摇头拒绝了,他随即选了另一块石头给那位游客,并解释说:“你挑的那三块还不如选这一块值钱,相信我的眼光没错。”结果,这一块切出来还真有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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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见这一幕,王先生就不淡定了,他想也让老板挑几块石头,说不定也能赚点钱。于是王先生一口气买了10万元的石头,切开来的时候,果然是有玉石的,王先生那可是相当很激动......
“我没听错吧?5万?不是50块吗?
云南7天游很快就结束了,王先生一行人回到海宁已经是深夜了。第二天起来的时候,王先生把买来的玉石给他妻子看,他妻子一看就问,你这个买来多少钱啊?王先生得意地说:“海宁老乡那儿买的,5万块~”“我没听错吧?5万?不是50块吗?”
之后,王先生的妻子还知道他去赌石了,就拿出了网上有关云南低价游陷阱的文章给王先生看,王先生看了文章后,整个人都愣住了,他感到全身直冒冷汗。自己出了那么多钱,买的竟是那么不值钱的玩意儿?......
那么这笔“冤枉”钱到底能退不?
看到这里,大潮君就纳闷了,同时也替王先生着急,王先生花出去的这笔“冤枉”钱到底能不能退?
为此大潮君咨询了海宁市旅游局,以及海宁峻德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得到了这样的答案。
王先生所报的团是否属于低价团?购买的东西是否可以要求全额退货、退款,如果可以,那么应该怎么做?
郑律师:上述案例中王先生去云南7日游,价格低至666元,明显低于旅游成本价,应该是《旅游法》三十五条规定的一种低价旅游团。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安排购物店铺时也未提前与游客商量,这符合《旅游法》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天内向旅行社要求退货并由旅行社垫付退款。如旅行社不同意退的,可以向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或相关旅游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向旅行社所在地法院起诉。
不过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游客仅仅是因为觉得购买的商品价格不合理,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要求旅行社退货、退款的。因为游客作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愿订立和履行买卖合同中的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可随意撤销。
如果旅行社不存在上述情形,但游客所购商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则可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商品销售商主张退货、退款。
如果在跟团旅游中遇到强制购物或强制消费的情形,该怎么办?是否需要记录证据,怎么记录证据?没有证据咋办?
郑律师:根据《旅游法》第九条的规定,碰到旅行社强制游客购物、强制游客消费行为的,游客有权拒绝。如存在被胁迫或害怕受到人身伤害等情形无法拒绝的,游客可采用手机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证据。忘记记录证据的,只能在事后向旅行社交涉维权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补充证据。同行驴友可以作为证人作证,但如同行驴友也要旅行社退货、退款的,那么他和你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他的证言的法律效力不高,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在跟团旅游中遇到强制购物的情形时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郑律师:碰到不买不让出来或受到暴力对待等情形的,游客可以直接拨打报警电话;如果在国外,还可以拨打领事求助电话。旅行社无权限制游客的人身自由或侵犯游客的人身权利;否则,属于非法拘禁或故意伤害。旅行社的行为如果给游客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是通过网络在携程、去哪儿等报的团,在处理上述情形时的方式是否一样?如果不一样,那么分别应该怎么处理?
郑律师:处理方式是一样的,都是向游客所报团的旅行社主张退货、退款责任,旅行社不同意的则可向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或相关旅游主管部门提请协调。
但涉及诉讼的,诉讼管辖法院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来确定;如果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的,依约定;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的,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旅行社所在地法院管辖。
小伙伴们应该如何识别这种低价旅游团,避免陷入低价旅游团陷阱?
郑律师:保护游客在旅行期间的合法权益,游客首先要与旅行社认真协商订立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旅游服务项目和旅游服务标准。其次,不要贪图便宜,须知天上不会掉馅饼。游客可以参照同类旅游项目的价格或旅游成本价(包括来回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费食宿费等)的方式,来判断是否属于低价旅游团。如果旅行社的报价明显大幅低于同类旅游项目价格的,或者该价格不足于支付旅游成本的,可以认为是低价旅游团。
对此,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例举了四种典型的不合理低价旅游团情形:
(1)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2)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地接社接待不收取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收取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4)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旅游费用或者反而要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值得庆幸的是,王先生最终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反应了这件事,最后经过协商,旅游公司垫付了王先生买翡翠和赌石的钱,一共35万元 。
所以说,便宜到离谱肯定是有问题的,小伙伴们尤其应该提醒家中老人千万不要报这样的低价团!
来源:大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