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舟山市教育局扣发市属学校教师第十三个月工资的投诉

尊敬的市长: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舟山市市属学校教师,在此向您反映一个问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教师编制和公务员系统一样,拥有每年获得第十三个月工资的权利。然而,舟山市教育局有关领导借给予高考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考生资金奖励为由,扣发市属学校教师的第十三个月工资。奖励给优异学子的款项理应专款专用,教育部门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款项给予鼓励,而不是剥夺人民教师的权利,拆东墙补西墙。舟山市教育局已经连续三年扣发第十三个月工资,这种情况是所有老师都非常无奈的。老师们本就课业繁重,压力巨大,也任劳任怨。而现在,教育局还连续多年扣发老师们的十三个月工资,而教育局系统的工作人员和领导们的十三个月工资如期发放到他们手上,这种强烈的对比和对法律的蔑视真是让人心寒。希望您能够为身处教育第一线的人民教师们追回理应属于我们的权利!谢谢您!此致敬礼!
这位教师:您好。您向市长信箱反映的关于扣发十三个月工资的信访事项,已由市信访局转送我局办理。现就具体情况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文件,依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劳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舟山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函〔2009〕63号),我市义务教育学校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文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其他事业单位(包括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根据《舟山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舟人社发〔2011〕264号)文件明确:各类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参照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政策执行。所以,信中所提到的没有发放十三个月工资,这是我们认真贯彻上述相关文件的必然原因,所以事业单位根本不存在“十三个月工资”,更不存在“扣发市属学校教师的第十三个月工资”之事。我们将在近日就十三个月工资之政策再次作一说明和解释。同时,如果学校确实未履行好传达职责的,请您提供具体的学校名称,我们会责令校长整改落实。我们的监督电话是:0580-2600333,如您还有疑问,也可以拨打我局组织人事处咨询,电话:0580-2046210。 舟山市教育局 2017-03-13
舟山市教育局 201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