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绍兴市财政局】事业编制、教师等人员 ..


【绍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绍兴市财政局】:
关于事业编制、教师等人员的住房补贴问题,我有疑问,请问全额拨款的事业编,是有拥有财政住房补贴?
为什么,有些单位有住房补贴?比方公务员和其它一些事业单位有。
而很大一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单位未享受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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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补贴的审批,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住房补贴的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绍兴市区干部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2、由单位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公示,并提供公示后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3、《绍兴市区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4、职工现住房房产证复印件(现住房为新建住房的,还应提供此前所住房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5、职工配偶有否购买、租赁公房的证明材料(配偶在外地的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改部门证明);
6、有职务、职称的应提供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或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聘任文件;
7、《绍兴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审批汇总表》(一式一份);
8、《绍兴市区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一式四份);
9、特殊情况下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绍兴市区干部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2、职工配偶有否购买,租赁公房的证明材料(配偶在外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改部门出具证明);
3、填写《绍兴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审批表》(一式四份);
4、特殊情况下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http://www.sxgjj.gov.cn/Info.aspx?d=4&x=15&a=162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5-07发布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统一编号: ZJSP12-1999-0005有 效 性: 有效
文号: 浙财综[1999]106号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ZJSP12-1999-0005
浙财综[1999]106号
各市、地、县财政局、住房委员会,省直属单位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强我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l998]5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第四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照“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建)住房或职工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五条 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和条件,按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市、县房改方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规定渠道列支: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
l、行政事业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或企业住房周转金、职工福利费、税后利润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发展基金)中安排或依照前款(一)项规定列支。
第七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预测的预算年度本单位购(建)住房人数、离退休职工人数和新参加工作职工人数,编制住房补贴资金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财力状况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核定住房补贴资金额度,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当年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住房补贴对象,数额和补贴资金列支渠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由所在单位按月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并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的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向所在单位按规定申领,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
(一)职工家庭购(建)住房的,在签订购(建)房合同后,可申领、划转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
(二)职工离退休后(包括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不再购(建)住房的,在办结离退休、出国,出境手续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已办结离休、退休手续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其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具体时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http://www.zjczt.gov.cn/pub/zjsczt/xxgk/zfxxgkml/fgwj_xg/zcfg/czzh/201405/t20140507_350823.htm
(三)职工调离本市、县的,在办结调离手续的次月,所在单位应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存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并将计发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
(四)职工亡故的,在亡故的次月,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五)职工在本市、县内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单位按该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提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存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并将计提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不足20年差额部分由调入单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计提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至累计满20年为止。
(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按该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提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并存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计提发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
依照前款第(三)、(五)、(六)项规定计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由单位缴存到所在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或按公积金管理办法办理转移或支付手续。
当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所需资金较多,而资金来源不足时,应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实行“轮候制”,具体办法由市、县制定。
第十条 按规定可领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有职务变动的,从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务标准核发住房公积金补贴或计提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规定分别计提和发放(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职工申领和单位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职工,在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时,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购(建)房合同(协议)、离退休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审查。单位受理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表和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初步核定住房补贴额。其中工龄住房补贴额的审核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劳动工资部门签署相关审核意见。
(三)上报审批。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后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编制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汇总申请表和分类明细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市,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者,转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级财政部门依据上报住房补贴资金预算和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核定补贴资金来源或列支渠道。
(四)资金划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根据核准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或列支渠道,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全额划转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应按批准的住房补贴资金额度和列支渠道,将属于职工所有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全额缴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由管理中心从该单位住房资金中直接划转,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五)补贴提取。提取住房补贴用于购(建)住房的,由管理中心以转帐方式直接支付售(建)房单位,并监督使用,不得提取现金。
职工离退休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四)项规定情形的,其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按照前款(一)—(四)项规定办理后,管理中心给予一次性兑现提取。
第十三条 各市、县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策规定,干部职工享受的住房补贴为什么不落实?
是不是对未享受人员的不公?
希望贵两单位给予大家一个解释。

住福利房,拿公积金,拿房贴!

还不如1999年之前的 一次性拿了

中国目前都是这样的!
住得上福利房的,都是能拿得上房贴!拿得到高额公积金的!
就象不用发文件就可拿得到高温费的,都是在空调下工作的!

公务员自己拿了,哪还顾得上你啊

顶,好可伶啊,同一个单位,公务员有公积金补贴每个月2900多,事业好可伶啊,才1400多

可怜的老师啊,公积金只有公务员的一半都没有,不是说要和公务员同等待遇吗?

顶,住房补贴0的飘过

新时期的剥削阶级,这不是明摆着煽动公愤吗

有权就是任性!
Z-ao f-an 啊 来啊 哈哈

强烈要求上述两局给予答复!!!!

事业的都顶起来,每天顶一顶。。。

贫富严重不均等。怪不得人人都要考公务员,我们这个社会啊?!赤脚都赶不上公务员的节奏

上虞区早就落实了,绍兴县(柯桥区)拖着不给。
因为审批的老爷没有享受补贴,他已经实物分房了。

顶啊,围城外面的人冷嘲热讽闹不均,不知道里面的才是更加不均

我反正有一个小窝
40多平方米的小壳

公积金管理中心(答复时间:2006年4月24日)
您好,住房补贴是住房停止实物分配后实行货币分配的一种形式。单位可根据经济条件对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面积未达标准的老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给;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可给予每月不高于工资的15%的住房公积金补给,和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给形式不同。
可惜啊,我们单位从没有给过我什么补贴啊,都是按照1:1交的,公务员按照每月多1000交的,可伶啊。。。。。。。。。。。。。。。。。。。。。。。。。。

只有政策,也没有,借口各种理由不执行,选择性执行。没用惩罚标准,甚至都不公开,藏着掖着,是地方政府的一贯伎俩。
现在,国家大肆反腐,提倡阳光政务,不是没有道理的。
但这样做,就会给国家和政府失去民心。

只有当99年后参加工作的人当了领导,这事才会有结果

这事真的得大领导关心关心了,负责真是太对不起事业单位的了

顶起,请人事局、财政局出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