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城中村改造房屋遇买卖纠纷,这个案例值得看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拆迁使农村土地身价倍增,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近日,记者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对拆迁过程中遇到的类似矛盾或许有借鉴意义。
据悉,村民王某将其房屋转让给外村人员吴某,建成了5层楼房。后吴某把该房屋的4楼、5楼单独转让给外村人员钱某、李某。去年该社区开展了城中村改造工作,四方为拆迁安置赔偿问题发生争议。
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后主动承担了该纠纷的调解工作,厘清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明确上述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原户主王某是被拆迁安置赔偿的主体。为不影响城中村改造进度,调委会充分权衡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通过多次释法说理、宣传讲解,四方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由王某返还并适当补偿吴某、钱某、李某相关款项,该款由有关方面按照拆迁协议规定直接支付,同时由王某与城改指挥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完成该房屋征收。
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王晶律师表示,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由此可见,国家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当属无效。本案中房屋的买受人吴某、钱某、李某均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当地司法所在全面考虑合同无效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等因素,进行了妥善调解,符合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精神。

如果不转让,后者不可能继续建造。几十年还不够证明?明显已经属于后者了吧

村领导都吃屎的,外村人建房都不知道吗。

我就想问下集体组织内指同生产队、还是同村!同镇不同村或者外镇转让可以吗?

政策定向有问题,让受买人来买单实在不该。不过法律毕竟是法律,当时买卖对于受买人来说也该了解大致政策,甚至要想到能否过户的情况,否则后续问题不会产生

那卖的人算不算违法犯罪?既然不能过户的房子那就不能卖。

农村的宅基地房子国家规定不能买卖,但私下合同买卖的也不少,实际上属于灰色地带

只有本村村民可以交易,不知道那时候怎么转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

法律都规定了不能买(集体内除外),你去买来产生的不利后果当然要自己承担,怪谁呢,只能怪自己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如果是本村农业户口向本村非农户口转让呢,又怎么算?

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由此可见,国家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当属无效。
这条迟早被废了!

既然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拆不拆迁,是征还是租,是不是农民集体说了算!现在又是什么说了算!!!被拆掉的失地农民现在拿着钱是甜的,以后呢!肯定想要找政府算账!!!能不拆尽量不拆吧,现在拆迁便宜赶紧拆了你的地,还不知道做啥,就空在那里,然后等地价涨的比你拆迁价还高了就拿出去卖地,可恶的很,结果就是农民没了地没了工作更没了生活保障,学工人去打工么又不可能有工人的待遇,不光你这代完了,代代都完了,这就是把农民赶城里的结果,表面好像拉近了贫富差距,其实是加大了贫富差距,让矛盾爆发的时候来的更加凶猛些!为什么不提出农村集体改造新建呢,土地是集体所有,集体可以成立公司,集体规划建造,该保留的保留该让出来的让出来,不但能保持各村历史文化而且也是具有特色的新农村建设,农村也可以现代化为什么一定要把农村变成城市呢?农村人喜欢农村生活喜欢农村田田水水,不稀罕高楼大厦,给钱不要!我们是集体我们要集体改造,政府难免要地建设可以,只租不征!没事找事动农村集体土地的歪脑筋的公务人员们,还是想想怎么才能建设好农村吧,靠拆迁来拉动经济,和文化大革命的性质有什么区别,迟早出事!

为了钱已经站到人民的对立面去了

没有权证的安置房现在中介和二手房网站上满天飞,不能买卖的安置房也是祸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