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请劳,市法制局介绍:
一、制作、获取分别指什么呢?法制部门通常制作或者获取哪方面的信息呢?范围是什么呢?
二、老百姓判断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是否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南海05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我局无权对其条文内容进行释义。
就您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二条及第九条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中涉及到的内容解答如下: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为了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国内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从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各行政机关要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为了保证主动公开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是确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作用。为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答复方式和时限要求,《条例》也作了规定。
三是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这是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普遍采取的做法。《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另外,法制部门获取及制作的信息涉及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多个方面,难以一一列举,如有具体希望获取的信息,请进一步明晰。2016-09-26 1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