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二孩

区计生委;
你好!
我对计生部门以省卫计委闽卫家庭〔2014〕32号《通知》对单独二孩抢生追缴大额社会抚养费,无法理解,或者说是不服!理由如下:
1,新《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没有说对单独二孩抢生的行为进行处罚。所以按李克强总理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计生部门自己搞了通知,就可以追缴大额社会抚养费?现国家人口形势需要,鼓励单独生二孩,政策何不人性化点?
2,建议学安徽政策(原安徽省省长为现任国家卫计委主任,我国第一个十八大政策落实的省份)。人家通知是这么规定的"五、关于中央《决定》公布前生育问题的处理,中央《决定》公布前,当事人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原《条例》规定,但适用新《条例》轻于原《条例》的,可以适用新《条例》." 多好啊,政策还利于民,市民没有怨气,没信访事件。
3,回忆一下,我省原来也有很人性化的政策,比如省人大之前也修改过《条例》,是在 2012年12月14日,《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决定》于2012年12月20日起实施, 同样没有对法溯及力做出特别规定。但是,福建省计生办 2012年12月22日 的文件 闽人口办发〔2012〕40号,却很人性化的规定
“四、新旧《条例》适用原则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条例》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原《条例》规定,但适用新《条例》轻于原《条例》的,可以适用新《条例》。如适用原《条例》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而适用新《条例》不再作为征收对象的,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尚未征收的,终止征收
(二)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新旧《条例》在给予奖励、认定行为违法有矛盾和冲突时,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予以确认。”
按上述所说的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应适用新《条例》。我不理解,今年就不行了,这原则为何这么短命。
4,网传有国卫办指导函2014 419号,以及广东学习该文件,都免罚了,仅对中央《决定》前的单独二孩抢生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请看附件。
5,建议学习十八精神,尽快完善我省的生育政策。同时请将此件转省卫计委,因其网站上的群众来信访信箱 留言板,都不能用了,感觉省卫计委远离群众了。
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依据(闽卫家庭〔2014〕32号)文件规定:配套政策衔接:(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法律责任衔接。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向省卫计生委反映问题请进入这个网址(点击我要写信即可):http://www.fjphb.gov.cn/gzcyxx.aspx
三、不明事宜可来电咨询区计生局政法股:3296833。
(新罗区卫计局于 2014-9-9 16:0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