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研究│《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简析

为维护电商领域市场秩序,保护电商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商经营者公平公正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12月7日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电商领域重要问题的基本法,对整个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都将产生重大影响,目前,《电子商务法》草案已于2017年10月31日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电子商务法》二审稿的主要内容
相较于一审稿,二审稿在内容上做了较大的调整,不仅对立法的规范对象进行了梳理,使得整体内容更聚焦和紧凑,而且更加注重与现行立法的协调和统一。
第一,将规范对象明确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并以此为核心对整个草案的整体框架进行设置。二审稿将整个立法的规范对象进行了梳理,清晰界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了电子商务领域的三类重要主体,即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并以此确立了整个草案内容的核心,之后的主要章节也大多围绕电子商务经营者来设置,如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一章涉及的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交易行为,第四章规定的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产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等,其他如电子支付、快递服务等内容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辅助服务简要规定。
第二,将消费者保护的内容融入到整个草案中,更加体现对电商平台义务的规范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审稿中删除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章节,但是并没有减弱对消费者的保护,而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融入到了整个草案的规定中,实际上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这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直接明确对消费者权利的保障,如,在“电子商务经营者”一章中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开评价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二是通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保护消费者,如,在“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一章中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先行赔偿责任、及时处理消费者举报投诉的义务等等。
第三,删除与现行立法重复度较高的内容,修改与现行立法不一致的内容,更加体现与现行立法的衔接。二审稿将之前与现行立法的重复内容进行了删减,如鉴于“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保护的内容,与《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存在高度一致,删除了相应条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明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内容。
第四,强化了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上,一审稿将“明知”侵权作为平台采取措施和承担责任的前提,二审稿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否则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从“明知”到“应知”的改变,更多体现了对平台经营者更加严格的约束,有助于督促平台方切实承担起尊重各方权利的责任,将进一步打击网上侵权假冒行为,净化网购环境。
二、对《电子商务法》二审稿的建议
二审稿相比一审稿内容改进了很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对于监管主体的界定仍然不够清晰,部分细节尚需完善。目前的草案中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经营信息部分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的权力,在“单一窗口”建设方面明确了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的权力,除此之外,并没有明确其他事项的监管主体,都用的是“有关部门”,在立法生效实施后容易产生执法冲突或执法空白,有待于继续完善和明确。
二是“电子商务”的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明晰。二审稿对于电子商务的范围没有做出大的改变,除涉及特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不适用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都属于电子商务,但是目前产生很多新型交易,如分享经济、微商经济、数据交易等都可以囊括到这个概念中,但这些新型的交易类别是否也可以直接适用本法,还有待于详细研究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