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国产特殊化妆品申报哪家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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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二)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
(三)烫发类、脱毛类、祛斑类产品以及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及其检测方法;
(四)进口产品,应提交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中不含本条(一)、(二)、(三)项内容的,应同时提交含相应指标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资料;
(五)申请人应提交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二十二、产品包装有哪些要求?
送审样品应为未启封的市售包装,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没有说明书的产品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提交相关说明。进口产品外包装上的所有外文标识不得遮盖,并分别译为规范的中文。
据了解,12月21日,我国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正式上线,化妆品网上备案的功能正式启动。原“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正式更名“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网址不变(ire.eciq/)。即日起,进口化妆品人可根据要求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同时,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备案系统填写本企业基本信息实施备案,获得备案;此外,人可通过该系统填写2017年3月1日以后进口贸易涉及的相关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代理商)基本信息记录,以及所经销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此前,根据《中华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化妆品境内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口化妆品企业备案时还需注意以下情况。初次申请备案食品和化妆品的进口商,需根据总局2012年55公告和2016年77公告提供相关资料;已在系统通过食品进口商备案的,需要增加进口化妆品种类的,在备案系统提交信息后应根据77公告要求提供相关纸质资料。曾经进口过化妆品的进口商(已取得进口化妆品纸质备案的企业)在系统提交信息后仅需对以往提交的纸质资料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