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过户为什么要到档案馆复印缴交配套费证明

已办过房产证的安置房,在交易过户时,要到市建设档案馆复印缴交配套费证明。对此要求,我很不理解。从住建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是查到有要求在办理房产证时,应缴清城市配套费。这一规定,对于房产办理第一次房产证时的要求,是可理解的。但对已办过房产证,再进行二次交易办证,又要求提供缴交配套费证明,就让人感到不可思议了。请相关部门能给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能取消的尽快取消,也减少档案馆工作人员的无意文的工作量。
陈先生您好:
经查,根据龙政综[2013]254号《关于个人住宅上市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有关事项的再补充通知》第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应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缴纳的除外)、第五条:市住建局在受理个人划拨土地转让申请房产变更时,须凭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交凭证办理及第七条:市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违规办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我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收取相关材料。(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15-10-8 11:3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