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卫计委权威答复: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请问:本人生育产假98+30(剖腹)+30(奖励假)=158天,本自5月12号起休假至10月16日,昨天修改的延长假我能享受吗?单位说的法定生育产假是98天而已,已休完,我不适用以上新条例?对吗?请问有没相关法律支持法定生育假期是98天?难产和奖励假不是法定假?
你好!你于2016年9月29日仍处于休产假期间,适用新的规定,可以顺延增加50天产假。
2016-09-30 14:4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