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兴市生育津贴的领取标准计算

我之前咨询过《关于嘉兴市生育津贴领取天数的计算 》,得到的回复如下:张焱同志:你好。你通过网上咨询的生育津贴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已于2017年5月26日向公众发布《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其中第一条征求意见为“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预计嗣后会正式发文明确。感谢你对人力社保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你工作顺利!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30日我查询过2017年5月26日向公众发布《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做好《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1号)和《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有关规定,现就职工生育产假调整后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二、生育津贴计发方法为:享受生育津贴天数×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三、以上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按上述规定抓紧部署,确保调整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监测和管理,加大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临时补贴等管理力度,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可通过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2017年5月日介于以上意见稿以及我得到的相关回复,我有以下几点需要咨询,请予以回复,感谢1:意见稿第三条规定“以上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规定“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为何我电话12333得到的回复依然只能领取98天的生育津贴?2:如果我对于《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理解有误,我上次咨询时得到的回复是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预计嗣后会正式发文明确。那么在正式发文明确之前,我能够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应该是128天还是98天?
张焱女士:你好,你于2017年10月9日通过“网上咨询”反映的生育津贴问题已转至我局。现答复如下:现在还是享受98天生育津贴,是否补发,待省里文件明确后,按文件执行。感谢你对人力社保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你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4日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0/14